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一:保障公务员权利救济中有哪些障碍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

公务员是组成国家机关的的基本要素,也是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我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旅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范围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了党的机关、各司法机关、各立法机关等除内勤人员以外的和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委托执行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权利

公务员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可以做出的某种行为或是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禁止他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其行使公职时的特殊权利,也是其履行公职的义务权利。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以下八项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认为该决定侵害其权益,以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的制度。这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务员权利,促进民主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在法治行政的今天,当各地区行政发展的进程中体现出大幅度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时,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务视野中,更多的是偏重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和公务员义务的强调,而对公务员权利救济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充分说明,在注重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在制度研究和制度设计领域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有途径

1、复核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复核制度,按照这两部法典中的规定,复核主要包括了三种:作出公务员处理决定的原处理机关的自我复核;行政监察机关对作出公务员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复核;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的复核。

2、申诉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可知,所谓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请求有关机关对此人事处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制度。此处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

3、控告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部门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这一规定是针对人事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弥补了人事处理决定救济规定的不足。

4、仲裁

对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决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1、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

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缺乏一部系统化的法律,现有的救济制度散见于各行政法规,且各相关制度位阶不一,没有一个全面、具体的规定,也不能体现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重视。

2、救济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

因为救济机关为原作出惩罚的机关、同级政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上级机关,绝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自然不能保证救济的有效性,救济途径的设计也就很容易流于形式。

3、程序......余下全文>>

二:权利救济功能什么意思

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救济的介绍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在我国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上是一大进步和创新,并建立了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为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保障设立了主要的救济途径。然而,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表明,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有些许缺陷,急需改进完善。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成熟经验,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设想。

五: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创新的地方。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了申诉控告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方法;着重论述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分析了我国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措施。

六:在我国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力中,既是公务员权利,又是公务员义务的是( )。(

我蒙C,其他选项不合理

七: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小区居民的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权利救济中的行政救济

中国现状

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经历了分散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四个主要发展阶段。这个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完善,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不合理之处,当前,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采取一把手审批或分管领导审批的形式;也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处理方案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这种决定形式与行政机关作出普通行政行为的方式相似,保证了行政复议办理方式与行政机关普通行政行为方式的衔接。但是,中国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机关。复议机构没有自主权,当然就谈不上独立性,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势必导致其缺乏权威性,不断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制约行政救济功能发挥的最大障碍。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狭窄

中国《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较《行政复议条例》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行政复议范围仍然较小。首先,内部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次,虽然复议法规定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纳入复议范围,但这部分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而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起尚可申请复议,申请人不可以仅对规范性文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限制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一些规范性文件也许没有直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确实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允许单独对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恰当的。

行政复议程序不严谨,难以操作

行政复议制度是整个行政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等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非常简略,难以操作。由于一些制度设定上存在原则性问题,以及一些立法技术失误的存在,非常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审理程序等重要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又没有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行政复议机关缺乏依据,只好各显其能,又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有的相互差异很大,违反了法治统一的原则,有人还为此将行政复议机关告到法庭,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很被动,也动摇了人们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救济途径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余下全文>>

九:当前有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只有公务员法

十:哪项公务员权利是其他行业职员一般来说所没有的

行政执法权,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权利。

希望能够帮到你!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