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救济方式

一: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那四种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司法救济。

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这种救济方法历史悠久,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受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早在古希腊,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国家都设有公共仲裁人。在雅典,人们经常任命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救济方法被保存下来。在西方的工业化社会,法庭外的救济方式远比人们所认识到的为经常。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于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公共权力机关的争议,只有当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将其提交法院系统。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大,经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功能特点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低廉、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特点。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救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渴望救济的获得更加高效率、低费用及意思自治。总之,仲裁是在审判之外发展起来的又一条权利救济途径,一方面它可以弥补诉讼的弊端,与之形成互补,另一方面又与诉讼展开竞争,互相牵制。这对于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都是不无裨益的。

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如果把这类纠纷直接诉诸于法院,会产生两大问题,一是增添“讼累”,二是不利于简便、及时、有效地解......余下全文>>

二: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有哪几种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三:权利救济的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公民权利是宪法的重要标志,列宁曾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的纸。” 宪法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目的,侵害公民权利就是侵害宪法。宪法对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或举例、或列举但都不能穷尽。如果说只有侵害了宪法规定的权利或对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权利才救济,则有违立宪主义的本质。立宪主义承认权利先于宪法。一切对个人的侵害,不管有无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宪政的人权目的看,都应施以救济。从现实意义看,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权利是人性尊重的表现,任何侵害不管是否存在损害后果都是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贬损,都必须采取救济手段加以救济。按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人类社会的第一步是通过将防卫被侵害的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围家负责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这种保护是没有个体差别、类型差别的,只要是个体遭到侵害,就必须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救济,才能符合当初社会契约的目的:侵害行为是对整个人类所订立的国家契约的侵犯,因而是必须加以制止和进行补救的。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正义的一条公理是: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迟来的正义根本就不是正义。正义在救济时间上体现为及时。及时原则在公力救济如司法救济上要求救济程序应提供及时的判决。在这里,“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因为“草率作出的判决容易出错。”而“拖延解决争执会促使人们把问题‘私了’。”并且还会“妨碍人们安排其生活。”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完成救济必然造成秩序链条的断裂,随时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程序破坏。权利救济不及时还会带来不同权利主体问的权利间接受损害的连锁效应。所以及时救济无论对侵害者还是权利请求人都是有利的,都能为他(她)早日重回宁静的生活,从争议双方的意愿看,都愿尽早“了结争端”,谁都不愿意在纠纷的烦扰中饱受岁月的煎熬。权利救济的及时原则最低度要求是严格遵守时限规定。程序的时限性克服和防止法官和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准。也为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所以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权利救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如果说及时救济是强调权利救济的时间性要求,那么充分救济是对权利救济的质量上的要求。如何才算充分?这是一个难以令冲突和纠纷双方乃至法院都认同的标准。对权利受侵害者而言,希望赔偿是多多亦善;对于侵害者而言,口头的一声“对不起”亦觉多余,而法院对充分的理解因不同法官的成长经历和对当事人的境遇的判断不同而存在差别,法律的规定只有幅度的弹性规定。因此“充分”二字体现权利人、侵害者、法官、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等不同标准之间的协调妥协和形式上的某种统一。充分的救济的底线应满足被侵害者损失的补偿或恢复到原状。精神侵害的充分性尽管难以用金钱衡量,但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仍可起到抚平受伤心灵的作用。当然充分性必须考虑一定地区、一定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水平,受侵害者未来的生活等因素。“充分”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对侵害者应当赔偿的国家判定,代表着一定时期国家对权利侵害救济的基本理念和救济力度,是对权利本身价值的社会判定。本文认为国家救济机关认定应当补偿或赔偿的数目可以不等于实际执行的数目。所以,充分救济是一种“......余下全文>>

四:权利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还有什么?

权利救济旨在通过某种积极方式的运用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补救;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需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为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五:公民在宪法中救济权或收益权的法律理论基础是什么?急急急。。。。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要想了解救济权的法理基础,首先要明确在宪法中,救济权的内涵和外延。宪法中的救济权,大致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和侵犯,公民所能采用的合法、合理途径、方法来恢复与维护权益的权利。

第二,明确救济权的性质。救济权的性质是:(一)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二)公民所享有的一项保障性的宪法权利。

第三,明确救济权的保护对象、救济权所保护的对象是被侵害的权利。

因此,基于上述内容,根据“有权利比有救济”的法治原理,救济权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和人权理论,“救济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

所以,宪法中救济权的法理基础是(一)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二)人道主义原则;(三)人权理论。

至于“收益权”,我想应该是受益权吧?受益权,又称反射权或请求权或积极公权,是人民要求国家为特定行为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受益权的起源:十八、十九世纪国家的任务是“保卫国家”人民对政府角色的期待是“最好的政府是对人民最少干涉的政府”。而二十世纪以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服务”,人民对政府角色的期待转变为“最好的政府是能提供最大服务的政府”,人民转而强调积极的受益权和社会保障权等。

所以可以概括出,受益权的法理依据是(一)主权在民原则;(二)社会契约理论。

我的回答可能简单且不太完善,你可以参考更多资料,但还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吧,谢谢!

六:公民选举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选举权?那是什么东西?能吃吗?

你可以问问,有几个代表是选出来的,这叫国 情。专注这个,还不如去吃点什么安慰下肚子。

七: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保障途径,如什么等,都属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八:公民只能通过部门法申请救济

公民权利受侵害救济方式有两种:自救和公力救济。自助救济的限制较多,比如公交车司机在乘客为买票可以暂时扣押人,但需及时移交给公安等公权力。公力救济就是常见的诉讼、仲裁等

九:有权利就有救济,或者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依法救济权利有哪些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从一个侧面,道出了制定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这可以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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