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正确认识监狱系统"六个一律"是高压线的问题
“六个一律”不违反: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
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
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
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二:司法部关于监所安全管理"六个一律"
“六个一律”: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
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
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
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三:监狱网怎样正确认识"六个一律"是"高压线"的问题
那个领导一句话执行度比法还高,君不见,某部长一倒台,曾经热捧的六条禁令,什么有事找经查,都哑不做声了。
四:监狱六个非是什么?????????
监狱管理不存在所谓“六个非”,但比较相近的概念是司法部1月29日召开的“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监狱管理中的“六个一律” 即: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五:监狱警察严明纪律严格履职自查报告
严明纪律、严格履职自检自查报告
今年3月份,按照监狱的统一部署,在全体警察队伍中积极开展“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主题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狱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察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确保监狱监管安全持续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在此次“两严”主题教育活动中,主要做到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学习,作为监区领导班子成员的我加强了自身对政治理论、法规禁令、业务能力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纪律意识和履职能力。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重点学习“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六个一律”“党员干部十严禁”等法规禁令,以及“三严三实”、“两严”活动的核心内容,认真进行对照自查自省。积极参与“严明纪律正自己严格履职育新人”主题大讨论活动,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危机感。对自己在执行制度、遵守法纪方面进行检查与督促,找出差距并整改落实,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从警意识。
二、严明纪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遵规守纪、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工作实践,准确把握监狱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常态,结合相关要求,在统筹安排监区日常工作时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使自己和监区的其他警察同事时刻不忘警纪法规高压线。围绕监管安全中心工作,监区领导班子和全体警察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监管安全责任,强化日常考核检查,抓警风,树形象,把包括自身在内的监区全体警察的思想、精力集中到监管改造工作上来,确保安全稳定。
三、严格履职,注重落实,培育新人。自身在工作中规范执法、认真履职,杜绝违反执法规定、违反警容风纪、违反监管安全防范措施的行为。按照深入开展监管隐患大排查要求,结合黑龙江讷河监狱的深刻教训,在监区日常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清监查号、搜身检查等制度。认真开展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清查活动,主动签订承诺书,认真对自己的责任区域、分包罪犯进行检查排查,清理清除不符合监狱物品准入制度的杂物,杜绝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流入监内。认真组织服刑人员签订不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的承诺书,并以监室为单位开展不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大讨论,写出心得体会,教育服刑人员之间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以开展“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题教育活动为载体,认真执行减刑、假释工作规定,严格罪犯计分考核工作,严格罪犯会见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狱政管理规定,严格执法、认真履职,进一步推动监区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不断创新教育管理模式,加强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注重方式方法,强调效果,努力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力争教育出更多的合规守法公民。以身作则,树立监狱警察良好的形象和监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公信力。
通过这次“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题教育活动,我在内心深处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工作态度有待改进。有时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自己思考、动脑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工作前瞻性不足。个别时候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大体还过得去就可以了,缺乏与时俱进、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2.工作作风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接到工作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创新意识不足,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局限于上级布置什么做什么,有时产生的新想法也只是停留于心动而无行动的状态。
(二)今后的努力方向
我决心通过这次对照检查,找准问题,......余下全文>>
六:监狱干警替劳改犯带现金进去会受什么处罚?
按照司法部六个一律规定: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
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
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
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现金属于违禁品,私带给服刑人员一经查实,直接开除。
七:帮监狱犯人带现金根据刑法怎么处罚
犯罪分子在监狱里再犯罪的,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八:台湾监狱行刑法中犯人工伤赔偿标准
为监狱服刑罪犯夹带传递现金或者其它违禁物品,在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具体根据监狱法和相关司法部的专门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一、《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司法部2015年1月29日召开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六个一律”要求。“六个一律”要求,即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九:如何落实政治建警 素质强警 文化育警 从严治警 从优待警
选拔任用 竞争上岗 激发活力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升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防止和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激发公安队伍活力,推行科级干部全面竞争上岗制度并使之常态化。
一是科学设定竞岗程序。为使竞岗工作公平、公正,该局十分注重竞考程序的规范。科学设置竞考程序,分为笔试、计算机考试、面试、民主测评、奖励加分、组织考察等几个流程,整个竞岗过程中先后进行六次阶段性公示。凡符合竞岗条件的民警,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均可参加竞岗,真正将竞岗的自主权交给民警,在经过层层筛选后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是科学设定考试内容。在竞考内容的设置上,该局认真把好能力素质关,做到“四个考虑”:一是考虑到公安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公安领导干部必须有过硬的法律和公安专业知识。该局在网上设立了18套近10000道理论题库,涵盖了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经过两年的时间,今年初,该局又全面更换了新的题库,平时作为民警自学的内容,竞岗时作为竞岗人员考试题,并施行网上考试,自动当场判分;二是考虑到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公安领导干部必须适应信息化建设需求,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使用操作,对竞岗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基本应用技能测试;三是考虑到竞岗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防止高分低能现象。
十:有关监狱的探监制度
第三章 会见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揣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监狱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四章 会见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监狱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