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一:如何发挥稽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

“以查促管”是促进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相互配合,优化协作的良好方法,是发挥“外查内促”形成征、管、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完善“以查促管”的建议措施:

(一)转变税务稽查观念,服务税收征管。

1、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要为征管大局服务,要从落实“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战略高度看。

2、逐步推进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以查促收”向“以查促管”的转变。发挥“查”的职能,又要加强与“管”的联动与反馈。

3、主动推进风险管理。结合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风险点,构建稽查风险管理模型,提出风险应对要求,引导稽查人员“事前参照、事中防控、事后改进”。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坚持联合办案。

要强化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

3、以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实现数据大集中,提升各级稽查数据应用能力。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稽查案源分析的指标体系,强化案源管理、查前分析、提高案件查处针对性。实现征管资料、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成果在征、管、查部门之间畅通传递和共享。

(三)提高执法监督互动,完善考核机制。

要加强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管查监督互动机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考核办法等,形成制度化。

1、征管部门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通过风险推送及时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将查处情况通报征管部门。稽查局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取稽查对象时,应充分征求征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确定工作计划和选案的参考依据。

2、完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通过责任追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稽查环节查而不深、查而不透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缺位等问题。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产生震摄效果。

(四)提高稽查质量,落实征管建议制度。

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

(五)推进稽查现代化,改进稽查工作方法。

按照有利于强化税源专业化监控和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的原则,积极落实好分类分级稽查。以稽查执法权力运行为主线,以执法风险点排查和评估为基础,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实现稽查工作与征收工作同步管理,相互促进,检查范围从大规模的行业检查逐步转向重点税源检查,保证税源大户处于征收和稽查部门的监管中。突出稽查执法重点环节和部位,借鉴审计式稽查工作底稿模式,加强痕迹管理,强化过程引导和控制。注重稽查成果应用,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企业偷逃税款的易发环节和偷逃手段及特点,发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努力搭建稽查与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税源管理和税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交流共享渠道。

二:如何充分发挥打击型稽查的职能作用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逐步形成,

税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提高和增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经营形式日益多样化,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偷税行为更加普遍、隐蔽,偷税骗税者为牟取暴利疯狂作案,铤而走险,新的形势,对税务稽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不断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以维护税法的刚性。税务稽查的职能从收入型向打击型的转变,正是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税务机关在打击偷抗骗税活动中受执法权限、执法力度、执法手段等条件的限制,对违法者打击不力,难以形成对违法者的高压威慑力,涉税违法行为难以得到遏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纳税人失去公平竞争的环境,执法环境每况愈下。对此,本人仅就当前税务稽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税务稽查现状

1、稽查手段单调乏力,设备落后。目前对个私经济、民营经济,股份制企业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这些企业大多不建立帐册;或“两套帐”,或帐外经营,或会计资料严重失实,或多头开户,或大量现金交易,或货物销售不开票,或存货仓库隐蔽,都使税务机关无法真正了解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难于掌握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营业额,在税务稽查中单凭目前的稽查手段很难查获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取证相当困难。《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可以检查纳税人的帐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查核其在银行的帐户,责令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文件、询问,有关涉税问题。但是许多纳税人,作伪证、推诿或以老板不在为由逃避询问。不配合检查,甚至抢夺已调取的证据资料,面对这些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往往无能为力,无法获取更确凿、全面的证据,司法机关调查时,早已“人去楼空”无从查证了。

2、定案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规范纳税行为,查清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稽查的过程就是对违法事实的确认过程,就是对稽查证据寻找认定的过程,寻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认定不了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证据有《税务稽查底稿》,书证、询问笔录等。税务稽查底稿是税务人员在查帐过程中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账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纳税问题所作的记载。日前存在的问题是底稿制作简单粗糙,质量不高起不到证据作用,或所取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决定,有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如果被询问人事后翻供,税务机关就不能仅仅依据询问笔录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证据不充分,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或是案件移送时,就容易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消或败诉甚至引起错案。

3、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日前,稽查工作中引用 法律法规,往往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

4、以罚代刑,刚性不足。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5、重实体轻程序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新《税收征管法》在补充完善若干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执行这些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从我国目前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重制度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据统计,99年全国共发生......余下全文>>

三:如何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发展大局

1、明确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2、转变稽查观念。

3、增强稽查执法刚性。

4、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

5、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当前,在实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进程中,可以说,税务稽查是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重中之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是我们税务工作者长期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选拔和培养税务稽查人才,努力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

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才,人才在各项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税务稽查工作也不例外。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稽查工作中的作用,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的基础。而如何提高稽查队伍素质,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呢?

首先,是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实行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人才库制度,促使广大稽查人员系统学习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执法资格认证和专业等级制度与稽查人员待遇相挂钩,优秀的稽查人员能够享受更高的薪金、福利待遇,从而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提高稽查人员的廉政素质,用严格的纪律约束每一位稽查干部的行为,坚决防止稽查人员出现以权谋私、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要树立起公正、廉明、高效的税收稽查形象。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要完善稽查系统的廉政惩防体系,特别是做好预防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加强监督,查找廉政风险点,对各个风险点适时监控,将违法、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稽查干部滥用权力发生腐败的机会。

二、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提高稽查质量,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根本,增强税收执法意识,力戒执法违法

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阳光稽查,应当完善税务稽查的各项制度,强化稽查执法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是提高稽查效能的基础,规范执法是税务稽查必须要牢牢把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执法来维护正义,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等活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执法环境,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而规范稽查执法,应当如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各种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

还有一点,就是要规范各项法律文书和进一步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余下全文>>

五: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相关问题可以了解才会网)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 “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余下全文>>

六:请问稽查局和税务局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属于总局的内设机构。省以下的稽查局属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省以下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可以以稽查局的名议对外执法。市国税局是否统管各区稽查局和税务局,有些区是区稽查局与区税务局平级,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些区的区稽查局隶属区税务局,此要看各地具体的“三定方案”,不能一概而论。但省(市、县)稽查局隶属省(市、县)税务局,属于税务局的直属机构,此基本是确定。

七:如何提升税务稽查效能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效能,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当前税务稽查效能有效发挥的四个因素

(一)观念与认识有偏差。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一种观念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稽查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另一种观念对稽查的认识又矫枉过正,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影响和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发挥。二是人为肢解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在“任务型”稽查时期,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该查深查透的问题反而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二)职责界定不够清晰。一是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形成职责交叉;二是稽查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三是稽查部门内在机制不协调;四是横向岗责体系不健全。

(三)执法措施尚不到位。一是选案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管理部门为了应付执法考核,移送的案件总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难有实质性案件可查。二是检查人员综合素质低。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只能通过函调或派人外调方式取得被查企业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稽查办案经费紧张,缺少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

(四)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从内部环境看,一是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二是稽查部门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已成为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效能必须树立“三个观念”

(一)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树立独立稽查观念,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独立、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确保稽查办案经费独立核算,有效保证稽查案件的顺利实施。

(二)树立大稽查观念。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二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三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三)树立打击型稽查观念。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余下全文>>

八:关于高速公路稽查科的月度工作计划怎么写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某某稽查局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稽查促征管为手段”, 坚持:“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这一工作任务,积极推行“一级稽查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稽查工作“职责明晰、科学管理、程序规范、执法严明的工作目标,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计划目标

(一)强化稽查人员对一级稽查系统模块的培训和系统操作的能力,为20xx年系统全面上线做好战前准备,以确保每一个稽查干部都能够熟悉掌握、灵活运用,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二)全面落实、层层分解市稽查局安排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专项检查为工作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优化稽查方法,确保税务稽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围绕组收中心工作,强化稽查各环节职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税务工作目标,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层级管理,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九:为什么要扩大税收监控对象?好处是什么? 150分

浅谈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监控

为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我们应探索强化税源监控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实践中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落实、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监控

税源监控管理岗人员负责直接到户管理,熟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了解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率及单位产品耗能等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初步评析,是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必要环节。

每月征期内,税源监控管理岗人员应根据采集、调查、核实的信息,以及在日常巡查中了解纳税人上月的购进、生产、销售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相比对,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在初评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税源管理岗人员根据问题的大小和难易程度,能自行办理的自行处理,不能办理的及时上报分局领导。根据对所管辖纳税人的多少,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情况每月应初评一次;

对小规模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纳税人每季度应初评一次,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每月初评户数应达到应评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初评面应达到100%。通过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初评,可以充分发挥税源监控管理岗人员熟悉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优势,把好税源监控的第一个关口。

二、合理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

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应当以税源征管业务流为依据,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权力分离,职能分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根据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管理员综合业务素质,可以把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为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和纳税评估岗位。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负有管户责任,对分管或者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涉税信息全面监控,并对所管辖区税收征管质量全面负责。

纳税评估岗位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税源监控管理岗位所采集到的相关涉税信息,对所辖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通过评估情况,综合评析税源监控质量,为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提供信息和依据。为加强岗位间的监督和制约,税收管理员两岗位之间一般不得兼岗。

按照分片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税源监控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状况及税源监控岗位人员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根据“管片到边、管户到人、管事到位”的要求,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直接明确户管责任,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必须明确片管责任。每个管理片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税源监控人员不少于2人。

三、保障信息化技术支持

随着经济税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税收征管对象财务核算的无纸化,结算手段的电子化,税源分布领域的扩大,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越来越强的隐蔽性及高科技化,税收管理员整体业务偏低等种种因素加大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靠手工完成是制约精细化管理的瓶颈,就必须要有信息化支持,应着手开发税源监控软件,使纳税人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税务机关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税源监控软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自动筛选出疑点问题,将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环境变为可用的数据信息环境,工作以对信息的分析、管理为主,将其工作任务转移到关注税源、解决问题上来。

税务机关还应积极主动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工商、海关、财政、银行、国税、金库等部门实现联网,建立紧密的业务协作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多渠道、多层次的、快捷的、高......余下全文>>

十:建立税务稽查的原则有几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针对中国税务稽查工作落后形势的现状,我们必须通过综合性配套改革,优化税务稽查要素质量,实现税务稽查要素的最佳结合,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这是确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的一条正确途径。

一、必须建立和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国家应在近期内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税务稽查的权力、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办法(如预约定价制),制定防止资本弱化措施(包括安全港规则),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有效征管措施。虽然新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实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二、构建严密的、职责明确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职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外设出来的一种税务机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和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设置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强条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成立稽查局等税务机构,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局具有条线管理职能,既是基层执法单位,又是管理机构,与其他税务机关下设的分局有明显区别。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按总局规定设立稽查局,而是继续保留稽查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机构;还有一些地区在分局内设置了若干个稽查所,对外进行纳税稽查、开展税收执法。

为了加大税务行政执法力度,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符合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限制在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他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等仍然是各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在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稽查局与其本级税务局之间出现双重执法的问题,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作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三、加强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体系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是我们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保证。只有带好队,才能搞好税务稽查。人是决定的因素,要以人为本,充实和加强稽查力量。税务稽查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人才关,“主要进大学毕业生,懂会计、懂法律、懂电脑的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要多进一些”(转引自原国......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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