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管理办法

一:公交车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 键 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 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 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余下全文>>

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场站建设、车辆配备、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标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建设部令

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五: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四十六条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营运许可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和郊区范围内以公共汽车(含中、小型汽车)、电车、三轮车、轮渡、索道等交通工具和场站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市区和郊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并应优先发展国有公共交通客运企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城市公共客运单位资质,制定全省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和许可证件;

(四)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稽查工作,表彰先进,依法查处城市公共客运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运许可

第七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未取得营运证和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

第八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车况不符合要求或已达报废标准的,不得进行客运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82条什么意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哪里?谢谢

意思是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由于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由原来的建设部管理划到交通部管理后,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出台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法规。

七: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有哪些,或者说涉及到公共交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谢谢 20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这是最新的规定。具体的可以参考百科 ---交通法规 里面有详细的解释

八:国家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什么时候出台

我还等着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求此另规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这两项法规,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有就公交客运征求意见,还没出正式的条例。现在由各省市执行本地的相关规定。出租车的相关规定更是遥遥无期。《公路运埂管理暂行规定》暂行了18年,如果不是行政许可法出台,《道路运输条例》可能都出生不了。再等18年吧。

十: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构成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可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另一个是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子系统主要由四部分组成:①常规公共交通方式。主要是公共汽车、公共电车以及老式的有轨电车。②快速轨道交通方式。包括轻轨交通,地下铁道,单轨跨座式或悬挂式交通系统。③市郊铁路。即利用铁路干线开通市郊铁路列车。像法国巴黎还建立了一个单独的市郊铁路网,并与市中心的地下铁道以及铁路干线联成一体。④公共交通场站。如公共电汽车的首未站、中途站、保养场,地下铁路车站和调车场等。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子系统包括:(1)公交线网规划与站点选址;(2)公交票制、票价与票务管理;(3)公交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监督;(4)公交日常营运调度;(5)公交车辆保养与维护。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