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位,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应对税务稽查,先做好税务自查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余下全文>>
二:如何应对税务上公司检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三:国税要来稽查如何应对
首先,你不要怕,税务局查账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不会凭空的对你进行处理和处罚。如果你的购进和销售都是正常的,也就是说库存是真实的,库存多点没有关系,至于你的零申报你把真实情况说明一下就可以了,实事求是的就没问题,这也不是你们主观愿意的,也没造成税款流失。上黑名单也不用怕,那只是个监控指标,上了税务机关就会来询问下原因,不违法就没事。
其次,你应该把你的实际情况向稽查人员说明,没有建立完整的账簿,然后把现有的账簿登记完整,希望他们能晚几天来,你们把帐准备好!
第三,国税局主管的税种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来检查当锭是查增值税进项是否符合规定抵扣,销项是否按规定计提,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确认,主要就是这些。
第四,要态度端正,不要无理取闹,认真配合,实事求是,热情款待,一定要热情啊!明白不?人心都是肉长的,你对他好,就算是有问题也会从轻的!
四: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余下全文>>
五:如何应对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
面对税收专项检查该怎么办?这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在税收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一般会召开动员会或者政策辅导会,要求入围企业开展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对自查查出的问题,除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外,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会被处罚,即处以罚款。因此,企业深入开展自查,把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写出让税务机关满意的自查报告非常关键。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由于已经习惯了按照一定模式来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自查往往很难发现问题。因此,对于业务复杂、工作量大的企业,可以外请税务师事务所帮助自查,更容易找出问题。”企业自查出的问题,很多是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处理方式不同,对这类问题,由税务师事务所协助企业和税务机
关沟通,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按往年惯例,自查不过关企业和一些重点税源企业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列为进一步检查的对象,企业就要面临税务人员的入户检查。“纳税人面对检查要有正确的态度,积极配合检查,不犯后果严重的低级错误,这点很重要。”
企业配合税务检查的方法,包括检查地点选择、检查后勤保障和检查争议处理等。
对于检查地点,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也可以把纳税人账簿调到执法机关。企业应尽量争取执法人员同意到企业现场检查,既便于执法人员工作,又便于纳税人与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沟通,避免误判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能征得执法人员同意现场检查,在后勤保障方面,要体现出对检查人员应有的尊重和诚意。比如,安排专门的车辆和办公室,企业负责人与检查人员见面等。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就某些问题与企业沟通,出现不同看法在所难免。在执法人员意见缺乏法规支持甚至明显不正确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应在对执法人员意见表示理解的同时,委婉地表达不同意见,切忌导致对立,甚至将业务问题变成面子问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确实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诚恳说明
六:如何应付税务局的检查人员
税务局通知要到检查时,你首先要搞清楚,来的是国税局的,还是地税局的? -
1、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
(5)是否有留抵税额 -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
(8)是否有欠交现象 -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
2、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
你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各项基金、税费等。
七:拒绝协助税务检查如何处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如何处理
民不与官斗,虽然这句话带有奴性思维,不好听,但是中国的现状还确实要求你这样,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虽然在税法上,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企业有的更多的是义务,执法机关拥有更多的是权利。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则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行政权利如下: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看到没,即使走司法渠道,税务机关人家也是有法可依,而纳税人拥有的权利是按期足额纳税(真想不容这算哪门子权利),所以不配合的结果是不需要你配合,你还得乖乖按期足额纳税,很可能带来以后税务机关的特别“关照”发现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追问
九:如何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库存商品
三、存货账户常见的问题及检查技巧 (一)1、存在问题: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账务表现: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企业通常做如下账务处理:损失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处理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由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检查方法: (1)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账户借方发生额,检查存货账户贷方发生额,检查企业有无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2)检查存货出库单、存货盘点表、材料费用分配表等资料,检查企业有无非正常损失的存货。 (3)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结合凭证等有关资料,检查企业有无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检查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无经税务机关批准。 ★当前讲授★ (二)1、存在问题:将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 2、账务表现:企业将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其账务处理通常为: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企业如果存在以上账务处理,其产品成本中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率会显著上升。 3、检查方法:计算企业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率,如果比率显著上升,应做如下检查: (1)检查分配材料费用的记账凭证与材料费用分配表是否一致。如果材料费用分配表反映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了材料而记账凭证未予反映,说明企业将工程及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了生产成本。 (2)检查材料费用分配表与材料出库单是否一致,如果材料出库单反映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了材料而材料费用分配表未予反映,说明企业将工程及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了生产成本。 ★当前讲授★ (三)1、存在问题:通过虚增发出存货数量,虚增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2、账务表现:企业如果虚增发出存货数量,会造成存货账实不符,存货期末结存数量可能出现红字。 3、检查方法:如果存货期末结存数量出现红字,应做如下检查: (1)以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保管账的结存数量比较,如果保管账的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存货盘点表的结存数量比较,如果存货盘点表的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 (3)通过观察或盘点的方式,以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比较。如果实际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 ★当前讲授★ (四)1、存在问题:通过虚增发出存货单位成本,虚增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2、账务表现:存货期末结存金额可能出现红字,期末结存存货单位成本大于本期发出存货单位成本。 3、检查方法: (1)以期末结存存货单位成本与本期发出存货单位成本比较。如果本期发出存货单位成本大于期末结存存货单位成本,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成本的问题。 (2)计算企业每期应转存货成本,与实际礌转存货成本比较。如果实际结转存货成本大于应转存货的成本,说明企业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成本的问题。 () ★当前讲授★ (五)1、存在问题:销售存货,以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直接冲减存货成本,未计应税收入。 2、账务表现: (1)存货账户贷方发生额与货币资金账户、结算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2)......余下全文>>
十:谁知道应对税务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应怎样自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务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涉税风险,并且涉及的税款金额往往很大。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慎重对待税务专项检查,争取在税务检查到来之前,及早做好应对准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除了常规自查之外,要把自查的重点放在如下几个方面: 核查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了检查的重点,重点税源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其盈利渠道靠的是自身的正当经营,一般不会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重点税源企业经营中取得的发票量非常大,如果日常在审核取得的发票上稍有疏忽,就很可能会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本企业,并抵扣了其中的进项税额。近年来,大型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查找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是:根据发生业务的有关原始凭证,一要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收款方、供货方是否是同一个企业,如果三者不是同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二要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货物不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那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对于上述疑点发票,要进一步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落实,如果确实属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当提前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有关税款,尽量降低涉税风险;另外对其中属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及时澄清有关事实,补充有关证据,以备将来向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明取得发票的原因,争取从轻处理。 核查关联交易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一般都存在子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等这样的关联关系,而关联企业之间常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历来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容。
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重视对关联交易的自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是否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业务,企业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金额重新确立价款、费用,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有关税款。 审查发出商品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的情况
重点税源企业作为大型企业,销售方式也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业零售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更多的存在先发出货物、然后根据收款和开票情况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发出货物的时间与记载收入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因此,企业仓库保管账上记载的实际发出货物数量与会计账簿上记载收入的销货数量往往就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情况一直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因此,企业在税务检查实施之前一定要重视对上述差异的分析和落实,及早采取措施消除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销售方式有很多种类。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法对各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对仍然没有申报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要逐笔查明具体销售方式和目前的现状,对照每种销售方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发出商品,要尽快申报收入并交纳......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