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1.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常活动。行政争议很多:行政机关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什么叫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就是个人、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将作出具体裁决。而行政行为是恭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 就是提出支持自己顶讼请求的责任。若不承担此种责任,那在诉讼中就会有败诉的可能
具体而言。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即行政机关这一方。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合理,此时应由行政机关举出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不然,则很有败诉的可能。但是也有例外,即行政相对人是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提出诉讼,此时则由原告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的合法权利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受到损失
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法律依据给出关于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 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1.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很多:行政机关
六: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包括哪些?
行政法第41条规定了条件有如下4个(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丁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七:行政诉讼法中 主判决和从判决的概念。官方一点的~ 100分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就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助益。
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不是一个概念,
当然不是一个概念,行政法属于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九: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卫生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际需要和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行政机关(主体)依法强制相对方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实施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实施卫生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们这里讲的卫生行政强制,主要是指“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当然只能是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或者无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对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例如: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要求卫生行政相对方自觉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卫生行政强制的对象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组织,或者其本身人身健康状况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危险状态下的卫生行政相对方。卫生行政强制的对象,并非适用于所有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方,而是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象。如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
3.卫生行政强制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利益。
4.卫生行政强制是一种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强制属禒单方法律行为,但相对方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要求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之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导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中,从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
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
5、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