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出资额为限

一: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

你这句话不准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所称的公司都是"有限",这里说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区别于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

①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这是对出资人的保护。(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

②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这又体现了诚信原则。

二: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您好:

很高兴法律界多了您这位好学的研究者!

其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句话很好理解。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个历史:公司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世界,当初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出现了很多经济组织,其中大多是合伙性质的,这些组织的优点在于“人和性”,即合伙的基本上都相互认识,相互都信任,最大的缺点就是:“各个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公司制度,公司较之合伙,虽然“人和性”少了,但是“资和性”增多!

人合性向资合性过渡:合伙组织(纯人和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到有限责任公司(半人和、半资合,承担有限责任)再到股份有限公司(纯资合,如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中,我们便可以初步了解这两种的经济组织的特点在于“有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的最大的好处是,保护投资者,免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大可能地刺激任何相互不认识两个或者多个人,基于共同的追求“经济利益”而走到一起,社会上闲置的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刺激了投资。

回到您说举得例子:甲乙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各自占60%和40%的股份,如果说甲乙的投资额加起来刚好是100万,且因为经营不善最后公司仅仅剩下1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或者是清算、破产情形,假设欠了该公司仅以1万,而不是100万对外承担债务;而甲乙仅仅以60万和40万为限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以股东当初交的钱为限承担债务!

知道了吧,这其实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

若有什么问题,欢迎追问!

纯手打!鄙视楼下复制黏贴党!!!!

三:如何理解“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关系

因为公司的资产来源就是股东的出资,这句话的意思是股东以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即使公司还有负债,也不能拿股东的其它财产来清偿债务。

这句话所针对的情况就是现实中,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公司的财产以及股东的财产。

比如甲乙丙三个人,各自有资产10,分别拿出5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公司资产为15,此时公司负债30,那么多出来的这15就不能拿甲乙丙没有出的那部分来清偿,仅能用公司资产偿还。

四: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请问 ( 对公司承担责任 ) 什么意思??? 比如公司

也就是股东把认缴的出资额,全部交付给公司就可以了,以缴纳给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后公司无论欠多少债务,亏损多少,都有公司自己承担,同股东就没有关系了,股东不用再承担公司的债务。以上ABC各把自己认缴的100万、200万、300万交付给公司就可以了,其各自承担的责任就是把自己以上认缴的数额交付给公司。

五: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什么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啊。谢谢

简单地说,在公司注册时,比如某个股东承诺缴纳股本金5万元,这5万元就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该名股东只要缴纳了5万元出资,对于公司的债务,其只承担5万元范围内的责任。

六:为什么股份有限制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风险责任

你的提问都是错的,公司法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说:不是实缴数额,而是自己承诺的要交的钱。也就是你说的赊欠制度。两年内是必须要交齐的。有点像欠钱,只是欠的福象不同而已。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未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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