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

你这句话不准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所称的公司都是"有限",这里说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区别于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

①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这是对出资人的保护。(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

②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这又体现了诚信原则。

二:如何理解“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关系

因为公司的资产来源就是股东的出资,这句话的意思是股东以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即使公司还有负债,也不能拿股东的其它财产来清偿债务。

这句话所针对的情况就是现实中,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公司的财产以及股东的财产。

比如甲乙丙三个人,各自有资产10,分别拿出5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公司资产为15,此时公司负债30,那么多出来的这15就不能拿甲乙丙没有出的那部分来清偿,仅能用公司资产偿还。

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请问 ( 对公司承担责任 ) 什么意思??? 比如公司

也就是股东把认缴的出资额,全部交付给公司就可以了,以缴纳给公司的出资额为限,以后公司无论欠多少债务,亏损多少,都有公司自己承担,同股东就没有关系了,股东不用再承担公司的债务。以上ABC各把自己认缴的100万、200万、300万交付给公司就可以了,其各自承担的责任就是把自己以上认缴的数额交付给公司。

四:商法中“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怎么理解?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即使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股东),也应依照股东在出资协议书或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希望采纳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就是以你承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来承担,如果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仍然要按当初承诺的金额来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要补足,这就体现了诚信原则。

两者说法不同,原因是设立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经协商确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各股东认缴各自的出资额并写进章程,认足后即可向工商局登记,然后各股东再按认缴数缴纳出资。所以说"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数比较多,注册资本金额较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出资人都是通过认购股份来取得股权。所以说"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六: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您好:

很高兴法律界多了您这位好学的研究者!

其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句话很好理解。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个历史:公司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世界,当初西方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出现了很多经济组织,其中大多是合伙性质的,这些组织的优点在于“人和性”,即合伙的基本上都相互认识,相互都信任,最大的缺点就是:“各个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公司制度,公司较之合伙,虽然“人和性”少了,但是“资和性”增多!

人合性向资合性过渡:合伙组织(纯人和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到有限责任公司(半人和、半资合,承担有限责任)再到股份有限公司(纯资合,如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中,我们便可以初步了解这两种的经济组织的特点在于“有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的最大的好处是,保护投资者,免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大可能地刺激任何相互不认识两个或者多个人,基于共同的追求“经济利益”而走到一起,社会上闲置的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刺激了投资。

回到您说举得例子:甲乙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各自占60%和40%的股份,如果说甲乙的投资额加起来刚好是100万,且因为经营不善最后公司仅仅剩下1万。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或者是清算、破产情形,假设欠了该公司仅以1万,而不是100万对外承担债务;而甲乙仅仅以60万和40万为限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以股东当初交的钱为限承担债务!

知道了吧,这其实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

若有什么问题,欢迎追问!

纯手打!鄙视楼下复制黏贴党!!!!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 。

需要偿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就是你要对外承担500万的责任(两个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500万的百分之几),所以张某和李某需要偿还债务,如果按照正规的清算程序,场人需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资额缴租注册资本,然后进入财产清算程序,两个人按照股比对外承担责任。

八: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发起人数,能否发行股票等,不同的条件。所以两种概念的公司区别还是挺大。目前就提出的问题而言:

从定义上就可以区分开来,股份公司的资本都是以股份组成,股东也都出资,但只能认购股份。所以只能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每个股东一起出资成立,不能发行股票,所以只能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如解决了问题,请设为“满意回答”相互支持与一下

九: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这样理解是错误的。2、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工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因为你是以合伙形式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说还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4、你所引用的是《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这就是以合伙人形式组建公司的差异之处。6、给俺最佳答案~~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