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

一: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受托支付标准是多少

30万以上,就必须进行受托支付,

二:流动资金贷款超过多少钱需要选择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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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流动资金管理贷款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情况有哪些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申请贷款审核流程中便指定贷款款项相应划款对象(收款人),贷款发放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直接划转至指定收款人的操作。

四:如何规避受托支付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臵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实施细则(2010年版)》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尚且将500万元定为“金额较大”,而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将5000万元甚至10000万元界定为“金额较大”,又如交通银行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起始金额定为“各省直分行应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同业操作惯例和自身业务情况,合理确定区域自主支付限额。现阶段暂定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规定显然与银监会规定相悖。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7000万元。该部仅凭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便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在放款当天和次日分2笔将上述资金转至上述《购销合同》供货方江西画眉坳钨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兴国古龙岗分理处开户的账号上;3月16日又将上述资金划回借款人在农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营业部账上。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如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2010年3月8日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借款2000万元,该《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七条规定“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分别于2010年3月9日转出1笔金额900万元和2010年3月10日分2笔转出700、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至交易对手江西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又如江西西河机械厂向交行办理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2010年3月18日借款人向交行开出一份提款申请书,金额1500万元,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贷款全额转入借款人在交行的基本账户。2010年3月23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借款人分三次各将100万元支付给其关联企业江西西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他行借款。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2009年12月2日江西绿地前湖臵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南昌城建支行借款5亿元。2010年1月6日借款人向......余下全文>>

五:受托支付的有关政策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发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受托支付额度

30万以上,就必须进行受托支付,

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五条 贷款人......余下全文>>

八:银监会贷款新规中受托支付的问题

关于受托支付: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付的(例如放款时间已经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证明。

九:流动资金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流动资金贷款是从贷款用途角度对贷款进行的划处,该品种是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用途的,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主要与固定资产贷款区分,固定资产贷款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如建设厂房、购买设备等。委托贷款和一般贷款区别很大,主要是资金来源完全不同,一般贷款都是银行的钱向外借给企业,而委托贷款的钱不是银行的,而是A企业把钱存入银行,制定该银行将该笔资金发放给B企业的,银行在这里只是一个经办和管理贷款的作用,收点管理费,其他事情都和银行没关系。这样说明白吗?

十:个贷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的受托支付是什么意思?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09年7月30日银监会就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按要求,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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