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余下全文>>
二:有限合伙企业法律特征?
一、定义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
,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和表见普通合伙人对外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连带;3,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向该人追偿。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是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合伙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网址:www.chinanews.com/....shtml
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限合伙制为什么成为风险投资主流形式的经济和法律原因
有限合矗制之所以成为风险投资主流形式的经济和法律原因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对比公司制与契约制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简单说是:
1.出资与管理有效分离。
2.激励与约束的合理并存。
3.资本制度灵活。
4.税收制度优越。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刘轶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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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限合伙企业谁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白话来说 普通合伙人一般包括帮助融资的基金公司以及融资方。
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的相关资产将会抵押。
至于为什么有人原因当普通合伙人有几个原因。
因为他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发起人,他需要融资需要钱。
第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运营的具体项目, 无限合伙人,也就普通合伙人要向有限合伙人承诺一定比例的回报和利息。假设普通合伙人像有限合伙人承诺10%每年的利息,如果项目运行良好创造了每年50%的利润。仍然只分给有限合伙人10%的利息,剩余40%归于无限责任合伙人。如果项目运行不佳,亏损10%,那无限合伙人除了自己承担亏损的10%,仍需拍卖或处置相应资产兑付承诺有限合伙人10%的利息。
七: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法律性质各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什么是个人合伙企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1、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当然合伙企业在经营中,也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触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合伙人都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就是个人合伙企业。
九: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具体应用表现有哪些
您好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资产管理团队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的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仅以自身的劳务作为出资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即以管理团队对私募基金的专业化管理行为作为出资被法律允许;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有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具有管理权,而有限合伙人只是进行监,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大有裨益;有限合伙制基金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可以组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并赋予其开展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权利。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困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多时的难题终告解决。退出机制的完善,进一步促进了有限合伙制度私募基金的发展。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十: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