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律规定

一:法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余下全文>>

二:有限合伙是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合伙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网址:www.chinanews.com/....shtml

三: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您问的不太清楚,如果是说基金1有,发行一段时间运行完毕即为到期。2规定起存是按照公司根据具体实际规定。如果是问合伙人那公司合伙人规定是在1-50人,基金规定最多不超过200人。

详情请参考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四: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须有几个以上

网上收的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供你参考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定义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特征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余下全文>>

五:有限合伙企业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合伙企业法,为什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上限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同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多少对合伙企业的运行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可以是很庞大的,实际上在国外也确实存在着合伙人成千上万的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过于庞大,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形式,属于人合性的组织,如果合伙人人数过多,彼此之间可能根本就不认识,人合性也就无从谈起;第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吸纳大量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实际上就类似于证券的公开发行,如果不加以控制就可能产生非法集资的现象。有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点,对合伙人的人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有限合伙制度作为一项新引进的制度,国内没有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慎重,既要鼓励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又要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七:有关有限合伙的行为中,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本节未作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履行出资义务、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撤销;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但是,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担: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办理职业保险、知识产权,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盖章后生效,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其行为无效;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以实物,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知识产权;协商不成的。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余下全文>>

八:有限合伙企业法律特征?

一、定义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

,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和表见普通合伙人对外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连带;3,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向该人追偿。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九: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殊规定。

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联交易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财产转让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十:有限合伙企业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会继续有效吗

1、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的:限制主义与不限制主义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2、英国对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致使英国的有限合伙规模都比较小,筹资功能的发挥也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有限合伙的发展。而美国的不限制主义使其有限合伙得以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甚至许多有限合伙通过上市出售股票来筹集资金,致使有限合伙的筹资渠道相当广泛,大型有限合伙不断涌现,并且那些股份在证券市场中公开交易的大型有限合伙恐怕成为以后有限合伙发展的主流.而且合伙人数量越多,有限合伙筹集的资本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就相对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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