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组织法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作了哪些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五)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六)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人大工作者学习《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有什么意义

进一步提高人大的履职能力和活力

做好人大工作,要牢牢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要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始终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要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始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要牢牢把握好人大工作的工作要求,始终坚持按程序按法律来办事;要牢牢把握好发展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补选工作,人大考核工作、代表走访工作,进一步深化“联系群众、服务群众”。

三:宪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公所是我国()

D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多久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修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七:如何理解人大组织法中的四十一条解释

Understand the advantages of multimedia technology is to put the complex things simple, concrete the abstract things

八: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有权发布命令

D.乡(镇)级以上

我国《宪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丁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九:三大组织法是谁制定的

全国人大定制三大诉讼法、三大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组织法就是楼上说的: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十: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分别是什么法

当然不同,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级最高,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一般的法,级别比以上低,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如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促进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

总之大法有全国人大制定,小法常委会制定。

最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级别比以上两个低。

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法规(最低市一级单位,县级及其以下无权制定规章),级别小于等于上面的部门规章,

总之看制定者的行政级别来确定其制定出的法的级别。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