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一: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职业卫生的什么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定责任: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余下全文>>

二:如何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看看单位做到了没有。没做到的,按照第六章相应的条款处理。其实很简单。

三:用人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摘 要: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范本有哪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余下全文>>

六: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由什么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中央编办将现场监管改为安监行政部门负责,目前在磨合期,有的省市已经移交好,有的省市没有移交,但是移交是大趋势。不管怎么样,职业健康监护将一直由卫生部门监管。

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包括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卫生培阀班,也可委托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授课等。

通常负责人侧重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而劳动者重点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培训。作为培训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包括识别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八: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到哪里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一般有当地市级的安监局和卫生部接受二年一次或者一年一次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很多(包含有职业卫生培训)。随着职业卫生工作力度的加大,近几年安监局估计会组织专门的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怎么填

这个表格要怎么填啊;哎哟 好多都搞不懂啊 求帮助

十: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职业卫生的什么责任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不仅是一部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卫生行政管理法,更是一部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包括几个方面:

2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等

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

3.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

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

6.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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