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
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要件
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余下全文>>
二: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有什么不足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当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谒,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其婿,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
三:唐朝的婚嫁礼仪
首先是纳采。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一是斧,二是秤。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梗匪媒不得。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
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射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币。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娶周止若,没问题。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色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汉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清朝,只许旗人娶汉女,不许旗女嫁汉人。这就不厚道了。
说完几种特殊情况,继续说纳采礼仪。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奠雁。在按六礼而行的婚姻中,除了纳征(下聘)以外,其余五礼均需男方使者执雁为礼送与女家。因为雁是侯鸟,随气候变化南北迁徙并有定时,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择偶。古人认为,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配偶固定合乎义礼,婚姻以雁为礼,象征阴阳和顺,也象征新娘的忠贞专一。切记,一定要是活雁,事后还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 。当然,即便是在古代,大雁也不容易入手,所以可以用鹅,也可以是雉鸟代替。别的礼物就不多说了。
过了纳采,接下来就是问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卜吉凶。庚贴里的花活可就多了。比如生肖就有讲究,例如,女性忌讳属虎,属羊。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时没有身份识别系统。女方事先请术士改庚帖,可算是家常便饭。比如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体可以改作牛或兔。所以说女性年龄实在难猜。清稗类钞里有一则笑话,有个女的虚改庚帖,“。。。。。。任杭州太守时,妻受四品封。叔子卒后十余年,诸子将为母称七十觞,先期营办,恭人笑止之云: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这么个太太,实在是人生一大不幸。抄一首生肖歌,大家欣赏:子鼠见羊万年愁,不叫白马见青牛,虎见巳蛇如刀割,兔子见龙不长久,酉鸡不与犬相见,亥猪不可见猿猴。别的还有很多说头,就不一一列举了,免得煮酒里嫁不出去老姑娘们对小熊有意见。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妇女的。
双方合过八字,觉得可以,那就进入下一个环节:纳吉。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也要行奠雁礼。也是下正式婚书。有一整套......余下全文>>
四:西夏和唐代婚姻制度的异同研究
西夏婚姻制度和中原婚姻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应当说是一种进步,这跟西夏社会制度、文化习俗 相关,西夏国由氏族社会直接演化为封建社会,很多氏族家庭观被继承,不同于中原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因而繁琐复杂化。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党项人从隋唐以来,盛行收继婚制,允许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妇,只是不娶同姓。富有家庭的男姓家长可以收养众多的妇女,实行多妻制。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己开了绿灯。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五: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
《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强制离婚
一、官府强制离婚
(一)违律为婚—“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知者”[1]
《唐律》规定:“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2]在《唐律??户婚律》中关于违律为婚的规定共14条。将违律为婚的情况分为八种。 1、已有婚约的女子不得复嫁他人 《唐律》认为具备婚约是认定婚姻存在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条件。“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3]故而,已有婚约的女子实际上已算做他人之妇,再嫁他人,这在德礼上是肯定不得允许的。
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的事,订婚后不许悔亲,理应双方共同遵守。可是唐律只是约束女方不许悔亲,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对男方却无此限制。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思想。男方握有婚姻的主动权,女子婚姻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2、不得妄冒为婚
《唐律》规定不得妄冒为婚。唐人认为妄冒为婚,建立于欺骗之上,故而此种婚姻不被认可。它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婚姻继承了儒家的“信”。汉代许稹编撰的《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是指人要言行一致,忠守诺言和义务。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诚实无欺是一切德行的基础,是一切道德修养的前提,是为人处事的道德规范。《礼记??大学》中说:“所谓诚其义者,毋自欺也。”孟子说:“思诚者,人之道也”都强调了信的重要性。唐以礼入律,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就必然要求婚姻双方诚实无欺、不得妄冒为婚。
3、不得有妻更娶
《唐律》规定不得有妻更娶,即不得有违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即丈夫只许有一个嫡妻。《唐律疏议》的解释为“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 “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4]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都只认可一夫只有一妻,其他的配偶不能为妻。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它“由封建宗法制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姚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会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5]但是包括唐朝在内的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不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和法律承认和允许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并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一人为其配偶即妻子,其余的则为滕妾。除非妻死或离异、原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时,是不能另为婚姻。这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宗法秩序的有效继承,一妻保持了宗法的有序、多妾确保了家庭的延续,也完成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婚姻目的。
4、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是等级森严的社会,而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除了强调丈夫拥有对妻子的统治权外,还要求婚姻双方的各自家庭所处的社会等级地位相当,即通常所说的“门当户对”。这种“门当户对” 的等级观念也是儒家等级思想在婚姻中的反映。“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儒家建立伦理纲常的封建等级关系的出发点与基本目的。婚姻中的等级观念也同样反映了社会政治集团以及家族、家庭相互间的利益关系。”[6]故《唐律》规定婚姻不得有违封建等级制度原则,并将之具体分类。即,不得以妻为妾,以婢为妻、以婢为妾;不得以妾及客女为妻;不得奴娶良人为妻;不得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余下全文>>
六:唐朝婚姻礼仪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秦火以后,现存的经书不仅文本上是汉代的儒生重新编辑写定的,而且在内容上势必也在有意无意间有所发挥或者改易。汉代皇室嫁娶,大约遵行古礼。由于儒家经书在汉代广泛传授与研习,儒家礼制在士大夫知识阶层是广泛被接受的知识。因此,士昏礼在经过各自的理解和改造之后,不仅在士大夫之家逐渐推广,而且汉代一些地方官
虽然唐代官府没有对于婚姻缔结的登记制度,其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完全凭借定婚的时间序列。但是,对于婚姻缔结的限定条件,《唐律疏议》还是规定得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现在的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根据以上几节的讨论,我们发现,唐代婚姻礼仪并不完全根据礼法的约束!不仅结婚仪式未必是遵照《大唐开元礼》等礼仪制度的规定,即使《唐律疏议》关于不同辈分者不婚等规定也未必完全遵行不替。“不遵礼法”其实正是那个时代婚姻关系中的现实反映。这不是说没有礼法,而是由于唐太宗等开国统治者把礼教、门第和官爵等同起来,压制了旧士族为代表的礼法文化。统治集团内部旧族讲究礼法而新贵从不讲礼法到遵从礼法,这就是社会的一个变化!统治阶层讲究礼法,从而也逐渐地影响到民间遵从礼法,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所包涵的历史意义,乃是社会对于士族的社会价值观、伦理观等所谓礼法制度的认同。士族的价值观念也由此而向整个社会普及,礼法文化出现了一个扩大传播范围的历史趋势,它构成了中古社会变革的重要基本线索之一。
七: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礼法统一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至唐时也已进入成熟时期,无论是调整手段、法律内容,还是法律形式、立法技巧,都代表着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个高峰,其影响不仅延于后世,且对唐代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原则,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第三,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第四,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有妻更娶,“诸有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惩治乱妻妾位,“诸以妻为妾”,“徒二年”。
参考资料:www.dffy.com/...43.htm
八:公主的婚姻制度
唐朝及之前公主拥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公主离婚或夫死再嫁是极为平常的事,皇帝并不阻止。公主甚至因为自己的身份而拥有一定特权。到唐宣宗时,宣宗以诏书的形式规定公主和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 五代十国时期,后梁太祖也曾下诏令守寡的女儿金华公主出家为尼。被认为是太祖为推恩公主夫家,令公主守住妇节。 虽然至到南宋初年,寡妇再嫁依然很正常,但公主改嫁的极少。随着贞操观念日渐严格,明朝和清朝入关后亦无公主改嫁的记录。除皇女外,能破例获封公主的为和亲的女性。唐代和亲公主的身份,除宗室女外,还有驸马女儿、大臣女儿等。
九:唐朝离婚率为什么居高不下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干上青天!”
但到唐朝时候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予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