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没有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啊?
福利院建设要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二:儿童福利院建设规划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 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丹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余下全文>>
三:如果自己建造福利院会怎样
国家现在大力支持福利事业,民间建设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都会有相关扶持政策,前景相当不错。
四: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余下全文>>
五:如何做好社会福利院建设管理的发言稿
为保障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的意义
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质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市实施“福星工程”后,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新型供养机制和集中供养格局基本形成。巩固福星工程成果,确保农村福利院正常运转,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因此,要切实加强和建设管理好农村福利院,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老有所乐,颐养天年。
二、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力度
一设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市政府设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对需要改造的农村福利院和需要维修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确保农村福利院运行安全,正常运转。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资金采取“向上争取一点、财政投入一点、慈善会募捐一点”的办法筹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解决好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问题。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各镇(办、区)也要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设立本级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建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长效投入机制。同时,将保证福利院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列支计划,原则上每所农村中心福利院每个年度的办公经费不低于5000元。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服务队伍。各镇(办、区)要督促所辖农村福利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文明办院,重点要在建章立制和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建立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等制度,各项制度必须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配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管理服务者队伍。福利院院长和工作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的办法,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各镇(办、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福利院院长和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定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农村福利院在各镇(办、区)的领导下,可由各镇(办、区)社会事务办代为管理,设立农村福利院院务管理委员会和院民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福利院的全面工作。
三合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落实工资待遇。我市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按1:15配备(含兼职人员)。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特别是福利院长责任重、工作量大,要保证其享有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各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采取以岗定资办法,工资待遇可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个部分,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浮动工资按照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计发。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对福利院服务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福利院组织供养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将测评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和各镇(办、区)政府,对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对工作有重大失误、考核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解聘。各镇(办、区)聘用的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强农村福利院自我造血功能。
院办经济是提高院民供养水平的一个有效补助途径,发展院办经济的前提是基地落实到位。各镇(办、区)必须落实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平0.5亩耕地或1亩山林水面,确保农村福利院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基地落实后,福利院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加工业,积极开辟生产门路,千方百计创收,......余下全文>>
六:老年护理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全社会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和宣传部门要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重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开办老年节目,地、县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转播,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办老年节目。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要综合运行行政、法律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实际收入低于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休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九)老年人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特别是子女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要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 要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要移风易俗,转变观念,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继续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提倡和鼓励老年人之间建立互助关系。 (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四、发展老年服务业 (十一)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今后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逐步与所在单位相脱离,由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社......余下全文>>
七:在乡镇总体规划中,敬老院是属于什么性质用地?
公用配套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