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赋予财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权为什么是错的
不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权。
三:财政局有哪些行政审批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
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此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
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为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不可以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应依据法定权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法律责任的处罚、警告、撤销追究部分,均将权限赋予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五:到底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包括什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1)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六: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A,罚款B没收的违法所得c,非法财物D,没收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谢谢阅读!
七: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有( )。 A.行政拘留 B.罚款 C
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有(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折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
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出等。
八:上交财政是不是行政处罚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九:对于会计行业,行政处罚是指哪些?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余下全文>>
十: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之一
是的,该《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储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