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三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第三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八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第四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余下全文>>
二:2017年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7年《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余下全文>>
三:谁知道<浙江省城市拆建管理办法>什么内容? 20分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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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
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
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
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
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
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
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
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
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
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
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
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
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余下全文>>
四: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止
没有废止,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例被废止,有关村镇的条例演变见图
五:浙江三改一拆政策 包括鱼塘承包建筑的房子吗
解读··· 1、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答:是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低建高、乱搭乱建、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等等。
2、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3、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4)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3、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主要包括以下8类:(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3)建住宅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的行为;(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4、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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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法律中农村宅基地详细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余下全文>>
七:什么叫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进入以重化工为特征的工业化发展阶段,国际、国内贸易快速增长.对海运业的需求十分旺盛,港口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峰期。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发利用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特别是深水岸线资源。加强规划的指导十分必要。现行的港口规划编制办法层次不够,总体规划与可行性研究之间没有中间层次的规划,与其它规划(城市、土地、水利、海洋)缺乏同层次规划的衔接,因而消弱了总体规划在项目实施上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港口总体规划编制规定的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港口法所提出的要求,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港口的主要港区编制控制制性详细规划来指导建设。本文结合宁波一舟山港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
1编制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背景
1.1区域经济发展对港口资源科学、高效、有序开发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浙江港口建设发展迅猛。为进一步发挥港口资源优势,浙江省适时组织实施“水运强省”工程,加快发展沿海港口、海运业和临港工业,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做好“先行官”。
宁波港作为全国20个沿海主枢港之一,大陆沿海第二大港口,具有综合经济、技术信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但其深水岸线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而舟山港拥有丰富的深水岸线资源,两港通过优势互补,可以极大地促进两市和浙江省的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宁波港和舟山港目前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具有自身的特点,同时两港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为了能够充分发挥两港的特点,突破两港的发展瓶颈,省委、省政府提出了进行两港的资源整合,加快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建设战略决策。
港口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是:将宁波、舟山两港的深水岸线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各岸线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开发价值等因素,结合该港域在规划目标年所承担的港口货物吞吐量预测值,统筹规划各段深水岸线的泊位功能、吨级、能力等方面内容,进一步优化宁波一舟山海域的港口功能结构和总体布局,以期真正做到港口深水岸线资源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开发现象发生。
1.2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港口资源的深度高效利用创造了条件
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连岛工程等重大交通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宁波一舟山水域港口的区位优势,缩短与长三角北翼城市的时空距离,使宁波、舟山更快地融人长三角,接轨大上海,拓宽宁波一舟山海域港口的后方腹地。为促进区域经济创造了新的发展条件。
舟山连岛工程的建设,将极大地改善金塘港区的集疏运条件。开发金塘港区,以其作为宁波一舟山港口资源整合的突破口,建成宁波一舟山海域国际远洋集装箱运输的重点港区之一,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南翼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金塘港区大埔口集装箱作业区及小李岙集装箱作业区建设开发的前期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迫切需要编制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指导。以统筹安排各区段深水岸线的适建泊位性质、功能、吨级、吞吐能力,使港口深水岸线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2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2.1目前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要求与不足
根据《港口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港口总体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深人剖析港口现状,研究港口发展中的问题,揭露存在的主要矛盾:要通过定量分析。论证港口的经济腹地,预测规划期的发展需要;确定港口......余下全文>>
八:温州城市规划的那个详细报告怎么没了,我前几天还在网站上看到的详细报告,今天上去就找不到了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3
第三章 温州都市区规划 ………………………………………………………………25
第四章 城市性质与规模………………………………………………………………34
第五章 主城区城市结构与用地布局…………………………………………………34
第六章 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38
第七章 主城区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 …………………………………………………40
第八章 主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43
第九章 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8
第十章 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51
第十一章 主城区城乡统一规划 ………………………………………………………56
第十二章 主城区给水工程规划………………………………………………………58
第十三章 主城区排水工程规划………………………………………………………59
第十四章 主城区电力网规划…………………………………………………………60
第十五章 主城区邮政电信规划………………………………………………………60
第十六章 主城区燃气工程规划………………………………………………………61
第十七章 主城区环境保护规划………………………………………………………64
第十八章 主城区生态保护规划………………………………………………………65
第十九章 主城区环境卫生规划 ………………………………………………………66
第二十章 主城区综合防灾规划………………………………………………………66
第二十一章 主城区城市开发强度控制 ………………………………………………68
第二十二章 主城区远景构想…………………………………………………………69
第二十三章 规划实施措施……………………………………………………………70
附表 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平衡表………………………………………72
第一章 总则
1.0.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温州市市域范围内城市建设指导性文件。
1.0.2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本次规划确定温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全范围, 加上98版总规中确定的瓯北片、七里片的范围,总面积为2703 km2,其中陆域面积为1400km2。
1.0.3条 温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含开发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条 本规划期限确定为:
近期 2000~2005年
中期 2006~2010年
远期 2011—2020年
远景 2020年以后
1.0.5条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市域城镇体系发展战略
2.1.1条 中心聚集,南北伸展:进一步强化市域中心城市的建设,提高对周边城镇与地区的经济辐射作用。......余下全文>>
九:舟山临城最具有发展意义的地方
很荣幸能为你解答!
临城分区规划
2008-08-14 10:52:23 来源:“中国舟山”门户网站 第一章 导言 一、背景2000年5月下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所(下称中规院)接受浙江省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舟山市临城分区规划编制工作。中规院规划小组于7月6日-19日,对临城镇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了现状勘查、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与市有关部门和临城镇分别进行了坐谈,其间得到了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大力支持。规划小组于2000年12月,《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初步成果提交后,与舟山市建委交换了对临城分区规划方案的意见。2001年2月舟山市建委又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临城分区规划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并提出许多宝贵意见。2001年4月,规划小组向市有关部门作了初步成果的汇报,经过修改完善,形成现有成果。《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对临城分区未来的发展方向、城市发展形态、总体结构、城区功能和城区发展规模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和定量,它们构成了舟山市临城分区规划的主要依据。本次分区规划范围包括:西起临城城区和城东经济开发区分界的牛头山,东至临城生活区和工业区之间的生态绿化隔离带,北起城北路,南至海岸线;另包括长峙岛全部。规划区范围约为19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A.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7月14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1995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B.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等 三、规划目标及指导思想1、以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保持总体规划提出的基本格局,结合现状发展情况及发展条件,对临城城区用地布局作局部调整,对各项用地和设施作更进一步的定性,定量,定位分析与规划。2、积极建设新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资源,创造有特色的城市人文景观,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与环境特点规划空间形态。3、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城市居民创造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城市空间环境。4、突出舟山市地方特色,融入现代城市设计理念,强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独特性。
第二章 临城概况 一、地理位置舟山,是由座落在我国东南沿海与长江交汇处的1390个岛屿组成的城市。全市现辖二区二县,即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定海区位于舟山群岛西南部,处于北纬29°55
热衷于为网友服务的我为你解答!
十:诸暨农村危房倒塌没土地证可拆翻建吗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村民住宅拆建翻建改建审批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诸政办发[2008]166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拆建、翻建、改建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市域除中心城区二级规划管理区159平方公里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拆迁区和规划搬迁的自然村落以及涉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上述区域内生产生活上确有需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总体布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农村建房户。
三、审批程序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原拆原建,既不增加占地面积也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由建房户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取得村委会意见,经现场踏勘并公示,相邻住户无异议或符合村镇规划技术标准的,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备案。
(二)利用原有宅基地拆后重建,不增加占地面积但增加建筑层数的,由建房户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取得村委会意见,经现场踏勘并公示,相邻住户无异议的,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直接在原有住宅的基础上加层(包括平改坡)的,在申请同时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同时报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备案。
(三)对原有住宅进行修缮,不改变原有规模和整体结构的,由建房户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取得村委会意见,经现场踏勘,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即可实施。若不改变原有规模但改变了原有结构的,需提供原建筑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按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审批。同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扩建(包括局部移位)的,或仅在原有住宅基础上要求拼建,既增加用地面积也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但生活上确有需求,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允许其扩建或拼建,扩建或拼建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由建房户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取得村委会意见,经现场踏勘并公示,相邻住户无异议的,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向市规划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若扩建或拼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规划许可。如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视情况先调整村庄规划后再按上述程序审批,村庄规划调整公示和拆翻改建公示可以视情况合并。
(五)对年代较为久远,规模较大,具有诸暨传统民居风貌和一定保存价值的台门、宗祠等建筑,原则上不允许拆建、翻建、改建,情况特殊的,可以修缮,但修缮后应基本保持原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村民住宅拆建、翻建、改建审批工作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实抓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农民的住房问题。
(二)规范程序,严格操作。农村村民住宅拆建、翻建、改建审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