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是怎样的?
依据: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龚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余下全文>>
二:人大代表的详细选举程序
确定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登记 按选区选民进行登记。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发放选民证 发放选民证,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 推荐候选人 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候选人。选民也可通过自荐方式,参选人大代表。 选举投票 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2003年10月出版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主编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伯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说明,本文重点选摘了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部分。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余下全文>>
四:选拔人大代表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成员是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选举产生的!
1、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都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要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3、选民或代表自愿当候选人的,只有经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才可以成为初步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属于直接选举的,还需经过酝酿、讨论、协商,为较多数的选民所接受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属于间接选举的,需先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具体的差额比例,才能确定是否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成为候选人后,根据由乡、县、市、省直到国家人大代表层层选举的原则和每层人大代表所定基数,从最基层开始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然后,由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然后层层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
五:人大代表的选举流程是怎样的?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摘要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余下全文>>
六: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余下全文>>
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1)制定选举办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进行选举之前,应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选举办法须经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它是指导和规范本次大会选举活动,保障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重要文件。由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选举任务、对象不同,因而制定的选举办法的内容也不同。
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而言,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确定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规定各项职务的应选人数和差额数;规定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产生办法;规定各项选举的表决方式;对印制选票和选举次数作出规定;对选举活动和投票活动作出具体说明;对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以及计票人作出规定;对监票、计票办法作出规定;对宣布选举结果作出规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2)提出候选人。法律规定,候选人提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党联合向大会主席团推荐。因此,同级党委在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以大会主席团名义提出候选人名单。另一种是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数量联名提出候选人。同时法律还规定,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至1/10进行差额选举。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草案。如果提名候选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则应交全体代表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3)介绍、讨论、酝酿候选人。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草案应一并提交大会酝酿讨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在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大会主席团议决,不得随意改动、变更候选人名单草案。大会主席团还要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为代表酝酿候选人提供必要的材料。介绍人选要坚持平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4)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进行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还可以另选他人。在法定应选名额内,候选人以得到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较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过半数者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否定或者变更选举结果。
(5)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清点结果。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计票结束,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正式宣布选举结果,并书面公布。
(6)颁发当选证书。有些地方人民......余下全文>>
八:区人大代表要成为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九: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则都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