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管理

一: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余下全文>>

二:如何管理好一个保险代理公司

要想管理好,就要让下属不能忽悠人,忽悠了人就开三天半的公司。现在跑保险的都是自己连保险都不懂,就各处忽悠人,最后出事了就离职了,坑害了客户。

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余下全文>>

四: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运营管理岗是做什么的啊?

保险公司内勤这样的稳定的工作,不会总有空缺,不会大量招人。

即使要找,也需要:1,非常优秀到值得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来找你。

2,有过硬的内部关系。

3,通过层层筛选:笔试(一般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逻辑测试、经济学知识和保险专业英文)-面试-体检-签署劳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那些,都是打着旗号要你去卖保险的。

那些保险公司长期大量在外面招人,一个营业部甚至单个人就招人,那是拉你去卖保险的。

鉴别方法很简单,

第一,看他们是不是二话不说要你去上课,要你去培训,要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如果yes,那就是拉你去卖保险的。

第二,看他们给你签什么合同,劳动合同还是代理人合同,前者是名副其实,后者就是变相的招业务员。

五:保险销售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区别

保险公司只能销售自己的产品,保险代理公司可以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自己本身没有产品,就是一个销售渠道,帮助客户从保险公司选择产品。最终的合同还都是和保险公司签订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余下全文>>

七: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什么学历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八: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是受保监会监管,得到其许可,并且有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销售、提供保险服务等。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是合法的。

通常,保险代理公司也被称为保险中介,但是保险中介机构不一定是保险代理公司,可能是信息咨询公司、信息推广公司或者是一些互联网科技公司,从法律上来讲,其销售保险这一行为,是无得到授权的。

九: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都是好的,只要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障

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签署抚是代理合同,代理人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给予代理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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