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所指侵害民事权益包含哪些内容
民事权益法:包括生有、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担保物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生命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姓名权、等。被侵权的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不包括债权。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合同贰、担保法等。
五:如何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医疗侵权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医疗机构)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有列举的情形之一,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六: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中国的民法典还没有出来,如果出来的话,会是一部非常庞大的法典。你去看看《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法国民法典》也有2281条。民法本来就庞大,民事侵权行为又涉及许多非民法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了许多刑法问题。所以还是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为好。
有观点认为,我也这么认为,刑法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的严重和极端情形。侵权责任法正好划清了一般侵权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举个例子,别人和你打架,把你打伤了,还进医院住了一个月。这种时候,是用刑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呢?这个就看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禒用刑法来解决。
七: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30分
侵权责任法是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共有十二章九十二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搐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八: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1,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九: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因果关系 。
川、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财产侵权一般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身侵权一般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十: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的规定正确认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主要规范学校等教育机构及其之内的人员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益的责任问题,行为人应当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与受害人同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其他未成年人之外的人员。因此,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行为人为学校等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员,即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例如来学校接送孩子的家长、经许可或者未经许可进入到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正确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所以,本案中对季某所受到损害,应当由江某的监护人与少年文化宫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作者单位:新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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