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几篇关于矿井水灾害防治技术的SCI文章。 15分
煤矿水害事故分析与对策
摘 要: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水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对部分水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害防治 透水事故 探放水 老空水
近年来,我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重特大水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进入雨季后,发生多起因洪水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
1 近年来我国水害事故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共发生水害事故63起,死亡255人,同比减少37起、162人,分别下降37%和38%,占全国煤矿事故总起数的2.6%,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6.7%。其中较大水害事故28起,死亡146人,同比减少12起、67人,分别下降30%和31.5%,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5.6%和17.9%。发生重大以上水害事故3起,死亡56人,同比减少2起、68人,分别下降40%和54.8%,占重大以上事故的10.7%和9.8%。
2007年雨季发生了多起重特大淹井事件。山西孝义庆平煤矿有限公司 “7.26”透水事故,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江西省丰城矿务局上塘镇榨一煤矿“8.16”透水事故,经奋力抢救被困人员全部成功获救。7月22日,山西吕梁市兴县魏家滩镇马圐圙煤矿,因山洪暴发,造成河槽下采空区发生塌陷,沉陷面积约800平方米,洪水经采空区进入矿井,导致11人死亡。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因突降暴雨,山洪突发,河水猛涨,河堤决口,溃水淹井引发事故灾难,致使172人死亡;与其相邻的新泰市名公煤矿也因洪水淹井,造成9名矿工遇难。
2 水害事故主要特点
(1)水害事故主要发生在乡镇煤矿和非法煤矿。2007年,我国发生的63起水害事故中,乡镇煤矿(含非法煤矿)51起,占81%;国有重点煤矿4起,占6.3%;国有地方煤矿8起,占12.7%。31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2起,死亡34人,占6.5%和16.8%;国有地方煤矿3起,死亡14人,占9.7%和6.9%;乡镇煤矿22起,死亡138人,占71%和68.3%;非法煤矿发生4起,死亡16人,占12.8%和7.9%。
(2)透水事故的主要水源为老空(窑)区积水及地表洪水。在31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中,属于老空(窑)透水事故的29起,死亡186人,占93.5%和92.1%;由于地表洪水淹井导致事故2起,死亡16人,占6.5%和7.9%。
(3)掘进工作面是发生透水事故的主要地点。28起较大水害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发生23起,采煤工作面3起,大巷及上山等巷道发生2起。3起重大水害事故中,掘进工作面、井筒、其它巷道各发生1起。
(4)非法违法生产造成透水事故比例较高。3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占14起,死亡73人,占较大以上事故的45.2%和36.1%。
(5)国有重点煤矿时有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国有重点煤矿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2起,死亡34人,其中1起为重大事故死亡29人。两起事故分别为:3月10日,辽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这是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3月15日,河南鹤壁煤业集团中泰矿业有限公司33051下顺槽发生老空透水事故,死亡5人。
(6)部分地区水害多发。贵州、湖南、河南、江西四省占较大以上水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8%和49%。辽宁省虽然发生2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但死亡人数达36人;山东省发生了1起因洪水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死亡181人。
3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2007年全国所发生的水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出煤矿企......余下全文>>
二: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三:访问网上邻居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存放在什么地方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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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写关于煤矿加强内部管理,排查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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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表怎样制作
烟台奥普矿山机械为您解答非煤款山安全隐患排查表,具体列出了一下几个框架您可以根据列出的这些点来制作表格,希望对您能有帮助,以下附上表中整理内容
非煤矿山事故防范措施专项检查表(地下矿山)
一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通风管理:
1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2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通风系统:
1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监测监控:
1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2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废弃井巷: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应急管理:
1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2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3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二严防火灾事故
可燃物:
1新、改、扩建矿井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
2生产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规定的时限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用火用电管理:
1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是否有人在井下吸烟
3井下是否存在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油品管理:
1井下各种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2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消防系统:
1是否按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
2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严防透水事故
水害隐患:
1是否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排水系统: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探放水管理:
1是否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是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3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是否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是否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应急保障:
1是否建立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否开展透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井是否按照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
3是否存在相邻矿井井下贯通情况:是否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四严防爆炸事故
人员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井下炸药库:
1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余下全文>>
六:巷道探放水时,水量大于多少时继续观察,大于多少时撤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难以查明矿井充水水文地质条件时,要执行有掘必探的原则,只要井下有采掘工程,必须先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排除隐患后,才可掘进回采。
2、落实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水害预测报告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任何部门、任何人在井下发现水患险情后,都要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将受水患威胁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如果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突水的,要分析原因,加强监测,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强预警,一旦突水增大后,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
水量大于多少时继续观察,大于多少时撤人在【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没有具体规定。
七:煤矿探放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
2009-11-2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罚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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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煤矿446号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