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井下防治水的措施有哪些
井下防治水的主要措施包括留设防水煤(岩)柱、建筑防水闸门和防水墙、探放水、疏放降压开采、注浆堵水和矿井防排水系统等。 (1)防水煤柱 为了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渗人工作地点,需要留设一定宽度和高度的防水煤(岩)柱,常有的防水煤(岩)柱是井田边界煤柱、断层防水煤(岩)柱、上下水平(或相邻采区)防水煤(岩)柱、水淹区防水煤(岩)柱、地表水体防水煤(岩)柱、煤层嚣头防水煤柱等。对于各种煤(岩)柱的宽度和高度,《煤矿安全规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煤柱是严禁开采的。 (2)防水设施 防水闸门和防水墙是井下防水的主要安全设施。凡是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在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矿井开拓延伸或采区设计时,都应在适当地点预留防水闸门、硐室和防水墙的位置,使矿井形成分翼、分水平或分采区隔离开采,在水患发生时,使矿井能分区隔离,缩小灾情影响范围,控制水势危害,确保矿井安全。 (3)井下探放水 井下探放水是指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窑、含水层、断层、陷落柱等有水害隐患的地点,要先探明水情,然后有计划地将水放出来。因此,应当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决不可疏忽大意,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执意蛮干。 探水与掘进应交叉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当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定距离,即超前距。每次掘进长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掘进距离。钻场应加强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保持水沟畅通,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并设有与受水患威胁地点相通的防水信号;打钻中如发现有透水可能时,应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头,并立即报告调度室,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打钻过程中,要加强通风和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严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4)排水系统 每个矿井都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水泵的防排水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矿井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应与之相适应。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在矿井发生水灾时,矿井主排水泵不能停,水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
二:煤矿防治水应当坚持什么原则,采取什么措施?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格按煤矿防水规定执行
三:防治水工作采取的综合治理措施有那些、意义是什么
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一般措施为堵疏结合,先探后掘,有疑必探。可以采取化学注浆,也可以水泥注浆
四:防治水工作应该采取什么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一般措施为堵疏结合,先探后掘,有疑必探。可以采取化学注浆,也可以水泥注浆
五:矿井必须坚持的防治水原则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川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煤矿防治水的五大措施是什么?
防、治、堵、截、排
七:防止水污染措施
水污染综合防治是指从整体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对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实施水污染综合防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并且表现为两种:其一是资源型缺水,其二是水质型缺水。长期以来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和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解决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1)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与水污染治理相结合
从“人类枣环境”系统的关系和“经济枣环境”系统的关系来看,人类的发展活动、特别是经济再生产过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生态系统中水循环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水循环,另外一个是社会用水循环(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水循环过程中要保证安全用水界限,并尽可能不降低水的质量,就只有对经济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包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要调整工业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以及推行清洁生产等。当前调控手段和方法还很难做到完全不产生污染、不排放污染物,所以还需要有污染治理措施,两者相结合。
2) 合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与人为措施相结合
排海工程、排江工程、优化排污口的分布都是合理利用水环境自净能力的措施。但要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分析,土地处理系统、排江、排海工程、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氧化塘等各种措施要优化组合。
3) 污染源分散治理与区域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必须由污染源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对于小型工业企业可以采取污染治理社会化的方法来解决。对于其他的污染物应当以集中控制为主,提高污染治理效益,将两者结合起来。
4) 生态工程与环境工程相结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术,设计合理的工业链和合理的工业用水循环等都是有效的生态工程。但要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5) 技术措施要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在规划、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术方案实施后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技术措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效益。
(2)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
我国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如下:
1) 对水环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水环境功能分区是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依据。根据水环境的现行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据。例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划定保护级别,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对特别保护水域,是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境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其次,按照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是指为了保持某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值,所能容许的某种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依据。
2)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在水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划分谁污染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问题分析结论,考虑行政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