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组织

一:哪些情形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1〕19号

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第五条 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般能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审判期限吗2015年最新判决

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余下全文>>

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可能判3年以下吗

利用邪教组织进行反动宣传,是一种非常具有破坏性质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稜;如果他是组织者,或在只是跟随者,判刑是不一样的。

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最高可以判处

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具体条文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

你好!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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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9年10 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八:刑法修正案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最高可以判处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刑法字修正案九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最高可以判处什么徒刑

依据刑法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看构成具体的罪名定罪处罚,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致人死亡,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题,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看构成具体的罪名定罪处罚,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致人死亡,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最高可以判处多少年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修改变化(附前后条文)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一、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规定: 劳动教养没有废除以前,是用劳动教养跟刑法300条相搭配使用,情节较轻的用劳动教养代替刑罚,自2013年底废除后,便出现了没有预备、未遂的情况下最低量刑都在三年以上的局面。这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最低量刑3年的历史。对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增加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增加了公安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

对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的,并处罚金,七年以上量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使得在侦查阶段,办案单位扣押案件无关的财产将会常态化。虽然处罚金是法院判决阶段的附加刑,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查扣案件无关财产,但在实践中因量刑中并处罚金,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大肆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做法比比皆是,并处罚金的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加大,因为他们会借机攫取利益。

三、最高量刑可到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规定提高了该类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现在可判处无期徒刑。

附:原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九)修正案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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