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传染病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包括什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二: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分别指哪些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亥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诊、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三: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禽流感、非典

四: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非典,又称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

我国已将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法定传染病乙类首位,并规定按甲类传染病进行报告、隔离治疗和管理。

五: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有哪几种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性禽流感

六:甲类传染病是不是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

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七:《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传染病分为哪几类、分别是指什么病、什么部门可以增加和减少传染病病种.

第三条规定:本法 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3、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二、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二十六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七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第十四条 规定: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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