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余下全文>>
二:安庆天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2009年,天柱山风景区推进山谷流泉摩崖石刻保护工程,该工程为安徽省861重点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完成对现有石刻岩体进行加固,描红和拓片保护。二期工程对山谷流泉整个景区的入口、游线进行重新规划设计。 2015年,为保护天柱山风景区内汉武祭岳留存的“祭岳台”、“旌驾桥”等历史遗迹,潜山县政府严格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修编《天柱山世界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天柱山地质公园古新世哺乳动物群化石产地保护规划》,并按规划将园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并根据历史建筑级别、性质和地理环境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立标志。文物建筑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复建、加建,对于文物建筑的任何改动都需要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游客触摸踩踏石刻与碑文,对重要的石刻与碑文加设保护设施,如防护栏杆、碑亭等。 资源保护天柱山景区及其周边地区拥有大量的古树名木,2016年,为确保古树名木不遭受损害,在普查登记、建立档案、挂牌保护的基础上,还对其定期实地勘察,培土、护坡、修建栅栏,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做到责任到人。
三:旅游资源的保护
《文物保护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颁布、实施的旅游市场法律法规40多个。在旅游资源方面,中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矿产、水利等部门的部门规章中。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原林业部制定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所作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文化遗迹保护所作的规定。各地方也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旅游环境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1.旅游资源:指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点、景物。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建筑、碑刻及革命文物等人文旅游资源,以及山峰、象形石、水体和树木等自然旅游资源。2.旅游环境:指影响文物保护、游客旅游行为的周围环境。主要包括气候、水体、地形、林木及社会文化环境等。 (一)旅游资源的保护1.等级划分1)一级。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属于旅游区内核心景观的景观资源。2)二级。其它旅游资源。2.保护措施西藏旅游风光1)一级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在开发中必须保护其原有风貌及环境氛围,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随意开发建设。●建筑物体量、布局合理,色彩、风格一致,与周边景观格调协调。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在其周围划出一定范围,此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景观视角完整和美感的一切建筑,不得在此范围内摆摊设点。●区内造型地貌众多,在建设施工及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应特别加以保护,以免造成永久性破坏。2)二级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在一级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也不能造成永久性破坏。(二)旅游环境的保护1.等级划分将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三部分。1)重点保护区。指旅游资源周围的环境,包括绿化、污染、施工、采石等活动涉及到的问题。2)一般保护区。指旅游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整体环境的保护,主要包括大气、水质、噪声、垃圾及山体等。3)外围保护区。指位于旅游区内,但又处于各景区之外的旅游环境氛围营造地带。2.保护措施旅游环境 1)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符合二级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基本符合二级标准。2)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游览气氛。3)对林木病虫害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与林业部门配合,及时掌握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动向,采用生物、化学、物理等措施,控制与消除其危害。4)卫生措施●垃圾箱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余下全文>>
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一、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概念和特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1、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体矿产违法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矿产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矿产违法行为的主体首先主要是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其次是无证采矿和无证勘查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第三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客体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管理制度,即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的矿产资源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是依据矿产资源法规所形成的,在保护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方面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例如,依法被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即采矿权人依法享有采矿权利,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要承担支付相应的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同样,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这种关系就是一种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国家通过矿产资源法律规定,以强制力量来保证实现的。
3、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矿产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例如采矿权人明知法律规定禁止越界开采,而进行越界开采活动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例如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应当预见到采矿活动会给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却因为大意而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环境污染发生,就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客观事实存在,同样矿产违法行为也必须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客观事实存在。矿产违法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积极的作为形式是违法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矿产资源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例如,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要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有些人就是不听禁令,未经批准乱采滥挖,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和矿产资源的浪费。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就是指违法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应作为的行为。如矿产资源法规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采矿权人违反规定没有报送这些资料的行为,就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所设定的法律责任来看,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类
(1)、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余下全文>>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教育部无《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取消 3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取消 4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取消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取消 8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9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取消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10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11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司法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12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余下全文>>
六:土地征收不按照国家标准,老百姓应该找哪个部门说理?
土管局
土管局职能职责
2013-06-28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法律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定办法及政策;监督检查本县土地、矿产资源及资产情况,指导各乡镇场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本县及所辖乡镇场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审批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管理和监督。
五、统一管理全县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地籍和地质勘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区级和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六、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管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辖区内向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报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城镇及农村用地的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办理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汇、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建立和培育国土资源流转市场。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矿产储量增减动态平衡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对外合作;协审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规费、加强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审计及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省市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柳江盆地的管理状况
本区是中国最早开展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的地区之一,其研究历史达一百多年,许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单位,通过在本区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不计其数的地质前辈由此迈入神圣的地堂殿堂,而成为知名的专家学者。本区素来享有地学研究“天然实验室”和地质学家成长“摇篮”的美誉,每年都有数十所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在此进行教学实习和科学研究。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批准建立“秦皇岛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隶属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成立了保护区管理处,主要从事地质遗迹保护与研究,面积1395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476公顷,占保护区面积34.12%。人员编制15人,目前人员总数6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2人;巡护人员5人。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由柳江盆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保护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基本完成,从而使柳江盆地地质遗迹这份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弥足珍贵的自然遗产依法得到了有效保护。
八:谁有《中国国际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和工作指南》电子版的?发我一份! 10分
我这有一个,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前 言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
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余下全文>>
九:城市矿产资源资质标准
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人事法规科 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规 划 科 主要职责: 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和重点县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上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计划财务科 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省和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综合统计。 耕地保护科 主要职责: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农地保护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并实施监督检查。 地籍管理科 主要职责: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科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开发储量科 主要职责: 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 地勘环境科 主要职责: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安排地质勘查专项基金;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工作,按照规定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 科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测绘管理科 主要职责: 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