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公告栏样式
。。。。。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公告栏应发布哪些内容
首先不知道你所说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到底是产生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同的防护措施。不过都是从管理、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三个方面进行。
三:急求《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资料,谢谢~!!!!
是什么样的职业危害因素呢?
是物理的还是化学的还是生物的?
四: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公告栏内容
你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标志牌、告知卡 的相关要求制作公告栏。
五: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栏设于哪些场所?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栏设于哪些场所?
我建议设置在两个位置:
第一,整个检测结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方便全厂职工看见的位置;
第二,每个检测岗位上设置一块小牌子,只公示本岗位相关的检测结果。
六:职业卫生公示栏怎么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职业病的有关内容。
这是用人单位的以公告栏形式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义务。醒目位置,就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并且要一目了然。比如用人单位的进门处、餐厅入口处等。公告内容应当准确、完整、字迹清晰,适合劳动者阅读,并及时更新。
公告栏的内容应包容: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范围应当是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什么
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每年至少一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2、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大神们,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示牌的格式?
九: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地醒目位置设置什么
提浮告诉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护比如口罩要带好才能进工作位置等等.以及不这样做有哪些危害.还有对于可能的危害公司会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等等.
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什么时候颁布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