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海事如何履行防污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现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我国的法律授权海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船舶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是中国防治船舶污染的唯一政府主管机关。为充分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了由安全预防、应急反应、污染损害赔偿组成的工作机制,履行其在“预防、治理、赔偿”三方面的职责。安全预防 为了防范和减少船舶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管理、船舶操作人员管理、通航环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船舶安全性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一是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内规范对船舶实施强制检验,从船舶自身技术上控制其船型、构造及设备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并满足稳性、强度、防污染等技术要求。二是通过实施港口国监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的保持性专项检查和对船舶从业人员操作性检查,及时消除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保持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可靠状况。三是对航行和在港作业的船舶实施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的违法行为。四是船舶相关作业实施强制报告,检查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控制船舶的安全行为。例如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以及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业和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等活动实施许可或报备,对港作船、施工船等实施铅封管理。五是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规定,严格要求相关船公司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取得“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操作人员管理。建立船舶从业人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持证从业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最大程度的使船舶从业人员不发生操作性错误。

通航环境及秩序管理。通过对通航水域的巡查和通航秩序的维护、VTS区域的跟踪监控、CCTV系统的可视监控,实施交通疏导、提供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信息、提醒船舶采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时纠正船舶交通违法行为、监控海上(水上)突发事件和险情,对重点船舶实施护航,最大程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青岛团道口实施的船舶定线制,实质上也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实施定线制,减少船舶交叉相遇,降低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机率,事故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率也会大幅降低。应急反应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应急反应体系,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采取有效的应急反应行动,控制污染的扩散,有效地清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减轻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

目前,国家海事局已编制并发布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建立了国家应急计划、区域性应急计划、港口溢油应急计划、船上溢油应急计划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国家已在重点区域建立了溢油应急反应中心,全国部分海域建成了溢油应急预报信息系统。由青岛海事局负责编写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由青岛市颁布实施,通过编制各层次的应急反应计划、建立应急反应预案、多途径组织配置应急设备、筹集应急反应......余下全文>>

二:港口码头防冶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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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余下全文>>

四:船舶操作性溢油应急程序,急求!!!!!

船舶溢油和防止污染应急演习程序

1. 当人员发现船舶溢油和类似情况时,及时报告给当班人员,同时报警。

2. 拉响溢油警报: 。------ ----- 。(一短两长短声)

3. 人员按照应急演习要求集合,同时按照应变部署表要求,携带工具。准备随艇下人员要求穿好救生衣。

4 按照总指挥要求,立即堵塞落水口,用锯末屑、锹、围油栏等工具收集溢油或防止溢油扩散。

5. 全体人员应及时管制和清除污染,将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6. 如污染事故较大,船上根据制定清污计划,采取一切措施组织全体船员按计划实施清污;如需当地清污机构协助,则应通过港口当局联系。

7. 如溢油溢出船舷外,应组织人员放艇,布置围油栏,防止扩散。

8. 当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船长应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通过可利用的最快渠道向港口当局报告,同时按程序文件《应急反应程序》的要求速报公司。

9. 公司为船舶提供有效的支持。如在国内港口,还应派有关人员上船进行具体指导,直到事故处理完毕。

10. 清污工作完毕还应报港口当局检查,如港口当局检查不合格还应再实施。合格后,船舶应做好记录并报公司。

五:黄骅港的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港口经营人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分别报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海洋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相关信息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沧州海事局进行扼要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沧州海事局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沧州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沧州海事局报告。沧州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附近船舶、有关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沧州海事局的指挥。第三十三条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发生或发现水上治安事件、船舶治安事件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的,应向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报告,由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理。

六: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海洋产业群,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沿海地区新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日益加剧,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污染严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陆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国务院已经先后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船舶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法规。鉴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全国人大在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我国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1999年全国人大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规定,请问《条例》对海洋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答:海洋工程的概念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海域利用方式日益多样化而出现的。国外出现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我国当时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海洋工程,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出现这个概念。1999年全国人大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一章,但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未作界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总结实践管理经验,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并参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等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海洋工程采用了原则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在《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问:污染防治重在预防,请问《条例》在海洋工程建设前规定了哪些预防性的制度?  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至关重要,为了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条例》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三)完善了海洋......余下全文>>

七:网上哪里有日本袖珍石猴卖多少钱一只

没有”石猴“一说,日本只有一种猴子,就是日本猕猴;”石猴“顶多算是猕猴的幼崽

会长大,而且很大,成熟后10kg左右,中型犬大小

八:what are some strategies for oil spills? thx!

溢油事故的应对措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并长期致力于建立“预防、应急和赔偿”三位一体的船舶溢油应急管理模式。

(一)不断建设应对事故的长效制度

1.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

多年来交通部海事局一直重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应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提高检查质量,旨在进一步提升沿海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严厉整治低标准船舶。

自2003年以来,我国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总艘次维持在4000艘次左右,在检查中查处缺陷总数增长67.29%,滞留船舶数量增长95.38%;对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总艘次变化不大,检查中查处缺陷总数增长23.21%,滞留船舶数量增长254.87%。

2.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减少船舶事故发生

交通部海事局近年来加大投资力度,在沿海和长江水域建成了24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65座雷达站。在成山角水域、长江江苏段、珠江口、长江口、长江三峡库区等重点水域实施了船舶定线制。通过强化船舶交通管理,有效减少了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3.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交通部海事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改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环境。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全国范围检查1000多家造船厂(点),关停并转303家,完成整改291家,正在整改406家,提高了我国造船工业的水平。通过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集装箱开箱检查2845次,查获危险货物瞒报案件120起;检查液货码头2156家,吊销码头经营资质32家;检查小型液货船舶24105艘,滞留235艘,提高了载运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状况。

4.加大油轮管理力度

当前,我国沿海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单壳油轮,这些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素质、通信导航水平等都比较低下,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较高。为此,交通部海事局应采取综合措施,强化油轮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淘汰单壳油轮规定;二是禁止国外单壳油轮进口;三是制定政策加快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和老旧油轮,全面提高我国油轮船队的总体安全水平。

(二)加强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近年来,我国认真履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以下简称OPRCl990),建立国家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同时开展国际间的溢油应急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我国的船舶溢油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及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交通部海事局及沿海各省、市政府负责实施。多年来,交通部海事局及沿海各省市地方政府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为指导,全面加强我国船舶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高了我国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成功处置了多起重大船舶溢油事故,有效保障了海洋环境的清洁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推动了航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初步建立船舶溢油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是船舶溢油应急反应的行动指南,也是船舶溢油应急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应急预案基本涵盖应急行动中各部门职责、辖区敏感资源分布、应急力量构成和应急行动程序等内容。

为执行OPRCl990公约和《海环法》的相关要求,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各级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了国家、省级、港口级、船舶级4级应急预案体系。

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4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2004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交通部在原《中国海上船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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