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截止期

一:《行政处罚法》时间问题

遇节假日顺延!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4578.html

二:急急急!!!!!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多久?我公司去年8月26日被行政处罚,到现在都没执行,以后是否会执行?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处罚法同时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鼎行政机关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场条规定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 10分

依据保险法处罚保险公司而不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这个你自己也说了。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又怎么受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追诉时效限制呢?

至于你在楼上追问的,就像一个人一直在违法,只有当他结束这个违法行为后才计算这个追诉时效。

就像是你一直在非法加工猪肉,从2005开始做了5年才停下来,那么当然是从2010年开始计算两年追诉时效而不是2007年(前提是你没有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五:行政处罚法中处罚期限为不超过30日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触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没见你说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30日”的条文

六:作出行政处罚的曰期是指哪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日期就是做出处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案件多长时间办结完

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我国有不少,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一、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三、卫生领域,全国不统一。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何时生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九:行政处罚听证后 多长时间没下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失效

楼主没弄明白,行政处罚进行的听证程序,实际上属于案件调查阶段,根据调查结果才决定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行政处罚实际上尚未生效执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没有失效的说法了。如果行政机关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之后没有下达处罚决定,那就是当事人不必遭受行政处罚,不存在行政处罚失效的说法。具体法条可参见下列两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以上法条就可知,听证结束并不是说行政处罚就生效了,这其实只是案件调查的一个阶段,尚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不同的决定。决定未下,则没有生效的行政处罚。

楼主真正想问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办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下达处罚决定吧。这个没有具体的法条约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违法行为一起存在就可以追究。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