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题(刑法总论)
易法通解答:
1.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虽然最后江某的伤是轻伤,但是王某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仍在5年的期限内,属于累犯。
二: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0分
1不构成故意伤害,伤害行为属于强奸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罪。许三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既遂、抢劫罪未遂,数罪并罚;行六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2两人就抢劫罪构成共犯,其中,许三是主犯,行六是从犯,两人为抢劫罪的未遂 3许三构成强奸罪、盗窃罪(趁刘小妹不注意)、抢劫罪(事先商量) 4不单独定罪,抢劫后销赃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单独定罪。
三: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朋友本咨询平台不解决此类问题。
四: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1、朱某属于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孙某行为与刘某重伤有因果关系,但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五:刑法案例分析题
张某构成,强奸未遂罪,和入室抢劫罪。
为什么是入室抢劫,因为被害已经惊醒。为什么成立,因为张某是逃走时被抓获的。而不是就地被抓获。
王某可以是张某的从犯,只构成入室盗窃罪,因为进屋子后都是张某一个人的行动。而且王某可以算是从犯。
张某的辩护只能从,他还是未成年人下手。还有他是在逃跑中抓获的,可以在入室抢劫未遂上进行辩护。
陈某不一定非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根本在什么地方被打伤这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张某假设在房间内被陈某打伤,陈某属于正当防卫。
张某假设在逮捕中被打伤,那么同样属于正当防卫,陈某和保安都没有责任。
张某假设在逮捕后,陈某为了出气,将张某打成轻伤,则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过法院肯定只会支持陈某道歉,不会支持陈某赔偿的。
六: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10分
三人都构成抢贰罪;丙的行为触犯刑法269条,故构成抢劫罪;
甲乙二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对丙的暴力行为,但是因为甲乙事先与丙进行过盗窃的犯意联络,且在与丙共同实施预谋的犯罪行为时明知丙采取了对他人的暴力行为而予以放任,因此可以适用共同犯罪的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等法理,认定甲乙与丙一同构成抢劫罪。
七:刑法案例分析题、请尽量详细解释。谢谢。
甲、丁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的主观上是给戊讨债,而不是为了索取钱财绑架他人。
丙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乙,15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乙 在该案中实际充当的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只有15岁,不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戊,应当定绑架罪。
八:刑法案例分析范文
不作为
明知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而不采取抢救等措施。
但张某已死亡,贰某取证困难。
九: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弗】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