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安全事故2015年全国人身伤亡统计及经济损失
2015年以来,全国燃煤电厂环保改造项目和建设工程人身伤亡事故多发,截止目前,共发生4起,死亡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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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企业高空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与哪些因素有关
高空电力部门人员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如下:
1、高空作业的防护,例如安全带(五点式安全带最好,安全带的系挂高挂低用,绝缘防护,登高作业涉及的相关防护用品用具是否规范、牢靠);
2、断电作业(不能因为断电区域大,影响范围广不断电。相应的断电程序执行管理);
3、人员个人素质(恐高或心理素质、个人体质)及安全培训是否真正持证上岗;
三:在电力行业中,某某发电厂出事故了,常有人问:是安全事故还是责任事故?请问:安全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区别
还有这回事儿啊 我也是电力行业的,畅管配电网安全工作 我大概猜一下:电力系统是一个高度一体化的整体。任何一点事故都可能因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当,或者其他我们根本没办法的原因,扩大范围、扩大影响。 如果你电厂操作失误、违章、等原因,导致事故,那当然是责任事故。 但并不是所有事故都是你们的责任,可能是别处有了问题,引起你电厂各个发电、变电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确实是电厂事故,但你完全没有过错,这就是你所说的“安全事故”吧。
四: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哪些部门报告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现场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1) 发生五级以上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
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部;
(2) 发生六级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3) 发生七级人身、 电网、 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 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
一级管理单位。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事故报告(表) 逐级上报的要求:
(1) 八级以上人身事故,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电力
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2) 七级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110 千伏(含 66 千伏) 以上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
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35 千伏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国家
电网公司直属公司);10 千伏(含 20 千伏) 设备引起的八级电网和设备事件, 事故报告(表)逐级统计上报至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
(3) 八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事故报告(表) 逐级统计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同时, 省
电力公司还应报相关分部。
根据《安全生产法》“大的事故”还应报当地政府。现场只要报本单位领导即可,领导再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报主管领导根据情况报相关安监还是上级公司。
五: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余下全文>>
六:高压电触电致人受伤是否属于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企业能否监测得到?
监测不到,是安全事故
七: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是什么?
根据事故的性质不同和行业或企业的规定不同有所不同,当原则的程序是:出现事故后现报告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和出现事故部门的领导。出现死亡事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在出现事故1小时内报行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察局或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