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
在《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提出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问题.在建设部131号文件《业主大会规程》中提了一下,也没有明确说明任期问题。131号文件提出任期由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约定.
基本上都是2--3年的任期 可以继续当选的
二: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
请补充问题 告知你想询问哪个地方的物业 因为地区有差异
三: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 20分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
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四:广西壮族自治有哪些物业公司
编号 名称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001 南宁金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彦东 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
002 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小艳 明秀东路171号
003 南宁振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健 古城路10号
004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莫伟媚 邕宁区红星路16号
005 南宁帝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文国华 平湖路8-7号
006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张琪 普罗旺斯小区内
007 南宁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翁文翰 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
008 南宁市威名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佘德孝 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南楼13B
009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王挺 星光大道17号25层B座
010 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祖仟 桂春路15号
011 南宁市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光林 民族大道49-1号
012 南宁市荣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郑立文 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
013 南宁市恩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 珍 民族大道89号18层D座
014 南宁市和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裕红 金湖路61号水晶城A座5楼
015 南宁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颜志红 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7层C座
016 广西春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段志强 秀厢大道53号北湖安居小区
017 广西南宁益善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跃进 南宁市明秀东路185号
018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明强 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
019 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知一 翡翠园小区内
020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杨智 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M层
021 南宁市中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张永强 新竹路30号
022 广西华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冯诗斌 新竹路29号
023 广西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智德 七星路137号
024 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建茜 新城区青山路2号
025 南宁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 张 艺 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3号南湖公务员小区综合楼3楼
026 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宝路翠园巷3号
027 南宁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焯志 星光大道68号
028 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范祖平 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307号
029 南宁丹霞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建南 衡阳路17号
030 广西银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曹善裕 教育路15-1号
031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林绍勤 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003
032 南宁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钊军 金州路11号金旺角B座三楼
033 南宁温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祖光 民族大道92-1新城国际7楼
034 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陆发希 竹溪南路18号
035 广西朋宇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郭 进 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9层904号房
036 广西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克春 华东路39号副楼二楼
037 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永表 民主路35号
038 南宁中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玉显钢 长湖路15号
039 南宁金裕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启鸿 新民路11号4楼
040 广西南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曾媚 民族大道85号
041 南宁舜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黄 亮 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8楼
042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余下全文>>
五: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第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管委会的权利:(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管委会的义务:(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一)管理项目;(二)管理内容;(三)管理费用;(四)双方权利和义务;(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余下全文>>
六: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
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发布)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发布)
5、《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年9月10日发布)
6、《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7、《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
七:请问物业公司所收的这些费用合理吗?(见清单),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费中必须包含的是哪些费用?
我的个人看法如下,如果有不妥当的地方请多包涵:
第一个问题,物业公司的这些收费,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这个不好回答,因为看不到你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法确定详细的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档次,没法界定你所在项目楼盘物业管理费必须包含哪些费用;
第三个问题,该清单中哪些项目属不合理收费或重复性收费?
1。物业管理费,收费名目合理,但作为业主有权利查看物业管理企业针对本项目楼盘的收费许可证等物价局认可收费额度的凭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明以及该物业费的包含与构成,无法出具相关部门收费许可凭证的是违规的。
2.电梯费,国家据我了解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觉得要看你房屋交付的时候,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约定了~
但我仔细看了一下,理论上你的这个电梯费的构成是有问题的,里面说:电梯保养维护、年检,必要时还需要业主均摊追加缴费,这基本是个无底洞,因为随着电梯使用年限的推移,故障率可能逐渐增多,比如日后大修,贵重配件的维修或者更换的监管不完善,打个比较不恰当的比方,比如电梯主板出现故障,但不影响安全可以小修继续使用的,若是物业公司完全更换,中间吃了回扣,费用不够还跟业主追加的话,你签了这个收费协议岂不是让此举动有理有据?当然这是咱以小人之心想的。但是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部分条款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同业主约定下列服务: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物业资料的管理;
(八)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九)其他事项。
上面说明了,正常情况下的物业服务是包含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管理,共用设备、设施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的,此条要留意一下,以后房屋交付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时候,你要看清楚他们的物业服务包括什么具体内容,个人经验应该包括这些。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和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上面说明了物业服务范围的底线,其中第三条说明了【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内容要求:要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养护,发现损坏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此条款继续说明了你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服务范围和内容约定的重要性。
意思就是说,电梯费国家没有法律禁止收取,但物业公司想要单独收取你要是较真的话就要让物业公司出具凭证,你可以问一下,如果物业管理费不包括电梯费,那么物业管理费具体包括了什么,这个不包括电梯费的物业管理费的收费依据......余下全文>>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陈 武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五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八条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三)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为流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余下全文>>
九:物业管理人员住房开发商怎么给应多少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是千分之三至五,没有规定要给管理人员住房。
十:物业违反了物权法,向什么部门投诉
先向工商管理局投诉。如果这条行不通,那就通过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