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有哪些物业公司
编号 名称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001 南宁金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彦东 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
002 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小艳 明秀东路171号
003 南宁振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健 古城路10号
004 南宁兴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莫伟媚 邕宁区红星路16号
005 南宁帝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文国华 平湖路8-7号
006 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张琪 普罗旺斯小区内
007 南宁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翁文翰 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
008 南宁市威名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佘德孝 金湖路57号文德大厦南楼13B
009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王挺 星光大道17号25层B座
010 广西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祖仟 桂春路15号
011 南宁市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光林 民族大道49-1号
012 南宁市荣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郑立文 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
013 南宁市恩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 珍 民族大道89号18层D座
014 南宁市和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全裕红 金湖路61号水晶城A座5楼
015 南宁好生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颜志红 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7层C座
016 广西春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段志强 秀厢大道53号北湖安居小区
017 广西南宁益善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跃进 南宁市明秀东路185号
018 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明强 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
019 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知一 翡翠园小区内
020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杨智 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M层
021 南宁市中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张永强 新竹路30号
022 广西华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冯诗斌 新竹路29号
023 广西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智德 七星路137号
024 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建茜 新城区青山路2号
025 南宁市中房物业管理公司 张 艺 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3号南湖公务员小区综合楼3楼
026 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宝路翠园巷3号
027 南宁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焯志 星光大道68号
028 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范祖平 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307号
029 南宁丹霞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建南 衡阳路17号
030 广西银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曹善裕 教育路15-1号
031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林绍勤 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003
032 南宁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钊军 金州路11号金旺角B座三楼
033 南宁温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祖光 民族大道92-1新城国际7楼
034 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陆发希 竹溪南路18号
035 广西朋宇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郭 进 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9层904号房
036 广西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克春 华东路39号副楼二楼
037 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永表 民主路35号
038 南宁中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玉显钢 长湖路15号
039 南宁金裕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启鸿 新民路11号4楼
040 广西南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曾媚 民族大道85号
041 南宁舜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黄 亮 东葛路86号皓月大厦18楼
042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余下全文>>
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上面这个标准是现行的吗,现在的物业服务是按这个
由于全国各地的地域差异,物业服务难以做出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根据建设部文件精神,各个省市地区都是按照各自的管理特点来制定地区级物业服务标准。
中物协的这个物业服务标准只是当初一个指导标准,并没有任何强制力,而且这个标准也不是国家标准,属于行业协会标准。这个标准实际上并未在全国推广,它更主要的意义是抛砖引玉,以这个文本为蓝本,各个地区据此编制本地的物业服务标准
像北京实施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且不是按照中物协的三级划分标准,而是更加细致的分为五级服务标准。
《南宁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虽然也分三级,但并不是单纯的三选一,而是把所有的服务项目逐一分为三级,然后组成一个菜单式的服务目录,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约时,自选每一项服务的标准。
三:法律问题:楼下居民楼住改商,且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住改商得看原来是什么性质的?比如小区内住宅改商铺,车库改商铺等,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可以到城管、规划局等投诉;
噪音污染可以到环保局投诉。
建议搜集多一些你们附近居民的签名联名投诉。
四:那一条法律规定不能安装室外护栏的?
楼房安装防护栏,应不得危及相邻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楼房安装防护栏是很普遍的事,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安装防护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安装防防栏成为低层业主防盗的一种手段。
安装护栏,是否准许及安装限制的规定,散见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上述条文明确了,设置防护栏是允许的,但是须具备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功能,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即能够攀缘、能够跨越、能够爬入,则起不到安全防范的功能,是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改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护栏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护栏设计安装规范进行护栏安装施工,具体护栏设计安装规范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防盗网、阳台、外走廊、窗户(一)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窗户防盗网不得超出阳台的外墙立面,未按要求设置的应逐步改造;临主要道路的建筑封闭阳台、窗户应统一材料、色彩、风格;新建建筑安装防盗网应由施工单位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交付使用;防盗网应定期维护,无在防盗网上吊挂、晾晒现象。
关于防盗网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逐步的统一到不能超出外墙面的认识上来。
另外,有的地方虽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和业主公约中有规定:一楼以上的外墙面、不得安装防盗栏或者二楼以上不准封阳台,不许安装防护栏(室外、窗外)”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都有“不得在室外和窗外安装防护栏”的规定。作为业主应依约履行和遵守。如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护栏,影响了整个小区整体环境和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是违约行为,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为依据,要求其拆除。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出台关于防盗网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权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层面上来。我国的《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一二层住户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房外墙体窗户处安装防盗网已是普遍现象。这种作法虽有其合理性,但因其能够攀缘、跨越,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进入在上未安装安全防护栏的住宅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底层住户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实质上为上一层住户住宅安全制造了安全隐患。因此,底层住户不得于外墙体窗户处安装有碍于上一层住宅安全、特别是安装超出墙体平面的护栏,应成为保障上一层住宅安全和约束底层住户的普遍行为规范......余下全文>>
五:好多外面的人通过开发商把小区里的杂物房买下来,装修入住。这种擅自改变房子用途的行为合法吗?
杂物房属于物业管理用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业主所有,不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作为杂物房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杂物房进行处分,而开发商无权处分属于业主所有的财产,所以,开发商擅自将杂物房作为住宅出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开发商擅自降低地基,增加了房屋的危险性,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擅自处分属于业主所有的杂物房、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业主可以向所在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对开发商予以处罚,
六:家里漏水,邻居通知物业,物业讲述表前阀生锈拧不动,直至三小时后下班解决
其中涉及的责任很多,再从责任划分中定责。
1、家里漏水你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原因漏水的,水管质量,水压问题,水阀未关牢等,这部分责任很大,应先追讨这部分责任的损失。
2、水务公司,是否水压过大问题,如是小区二次加压的,小区物业有责任,一般来说,水压过大会出现比较大面积(多户)的爆管漏水现象,就算是水压问题,业主也没有直接证据,这部分责任基本上是追讨不到的。
3、物业责任,物业有无仔细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出现问题及时告知业主,是否采取一定措施,或征求业主意见等。如以上均无,物业有一定责任,对于这些责任物业一般都不会赔偿的,需要业主的诉讼和法院的判决,而且物业这部分责任最多承担其中的10%--30%,甚至无责任。
总的来说,你家里的水管(业主自用部分)爆管,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大,有可能是全责,建议你:1、找当地的专业律师质询一下,物业责任起诉是否划算;2、追讨自用部分设施设备(水管、阀门)质量问题应该是个比较好的选择,水管是否还在保修期,保修期内找开发商负责。自己安装的水管的话找安装水管的装修公司,或找购买水管的商家,市面上很多水管广告上面不是说“管用50年”嘛,水管(水阀)等质量问题理应负责。
七:防护栏的安装与小区物业到底是什么关系啊?
物业没有此权利,防护栏的目的之一是防盗,你鼎情况应加装防护栏。你可选择下列方法:1、向派出所反映(主要是片警),要求派出所从治安需要干预此事;2、诉讼解决。如果因为不安装防护栏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要求物业赔偿。当然你们小区要是装统一的防护栏的话,也得争取大家同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