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1、诉讼标的是陈某与崔某的婚姻关系;

2、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属于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因崔某经常在B区居住,因此应由B区法院管辖;

3、法院做法的错误有:一、B区法院接到A稜法院移送后,认为无管辖权又移送回B区,二、B区法院审理本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三、B区法院对原告崔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进行处理,四、原告崔某仅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权利依职权宣告陈某为失踪人。五、对下落不明人应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交给其父母不能视为送达。

4、张某应该以陈某和崔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登记的不一致的以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因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在A区,应由A区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以建设公司为被告 汽车队所属单位为第三人

2 不能 回避不影响管辖

3 中止诉讼 查明贸易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后恢复.如果没有就驳回起诉.

4 不能 与本案无关

5 传唤 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6 二审仅应在上诉诉求范围内审查,不能超越范围,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离婚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 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调解是必经程序)

2 中止离婚诉讼.待宣告失踪案件终结后恢复

3 不能受理.失踪还未到两年.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三: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至少要证明:被砸伤的事实(时间、地点,经过,尤其是地点);损害结果(医院诊断证明、伤残等级鉴定),另外就是针对自己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提交证据了

2、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作出了规定。

四:诉讼法 案例分析

1检察院在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可以。

3重新开庭后,如果齐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因为其是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

4齐某向二审法庭起诉后,二审法庭应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5假如齐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在第一审上诉期、抗诉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6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应当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请尊重我的劳动,给分给分!!!!

五: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某人可以向化工厂住所地的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化工厂负责人的住所地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家畜死亡地点的人民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该案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的行为,该案件中某人是自然人,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3、某人不能要求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该案中没有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某人的合法权益,某人当然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六:《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

宣布开庭后,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绩时间是错误的。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问或者讯问,审判长认为发问、讯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讯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但无权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

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护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

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法院不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曾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检察院并没有起诉该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允侦查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6.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七:案例分析,行政诉讼法案例

该案件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局长属于公车私用……

他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并非执行公务,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

因此只能是由他自己出钱进行赔偿

因此不能要求公安局负赔偿责任

该案件应该是由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到法院起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审理,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侵权行为法 完全是民事诉讼,根据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求高手解答

1,依职权和依申请。本案是依申请。

2,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就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因素。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也有利害关系,可以说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既然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诉结果有利害关系,也正是某县政府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参考资料:行政诉讼法

九: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此案件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这起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2 E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双方都同意E县法院有管辖权。3 C县法院有管辖权。合同中有约定。4 F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F县只是加工厂的分厂和发货地,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地点和时间发生、结果地 。5 D县法院无管辖权。D县只是交货的地点。不是时间发生地、结果地,不是合同约定的解决地点。6 A县法院有管辖权。加工厂的注册地、被告居住地在A县,A县有管辖权。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