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汇票中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指谁
被保证人指汇票的债务人。根据保证对象的不同,被保证人各有不同。为出票人保证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为承兑人保证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背书人为被保证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7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指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二:2 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吗?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户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四: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保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和主合同关系当事人是不同的。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关。而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因此,保证人受到债务人欺诈、胁迫而订立保证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为该条的适用以欺诈方与被欺诈方是该合同关系当事人为前提。
五:如何尊重,保证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即刑事诉讼中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监狱等专门机关依职权办案的人员之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两大类。(1)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刑事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罪犯。(2)其它诉讼参与人。指刑事诉讼参与人中,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监督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
刑事诉讼监督中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是知情权。刑事诉讼参与人有权知道犯罪涉嫌罪名、强制措施、被害人权利被侵害的程度、案件所处的诉讼期间、司法机关办理情况、可以行使的相关程序性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诉讼参与人这些权利,并指导他们或其律师、诉讼代理人咨询、查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控告权。被害人(含自诉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陈述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要求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法官、检察官或警察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是请求权。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求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害人一方有权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法院错误裁判抗诉、对不起诉或撤案重新审查决定,证人有权请求补偿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赔偿、调解,鉴定人有权收取相应的鉴定费和请求应有的经济补偿,翻译人员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和经济补偿。此外,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四是参与调查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参加民事诉讼部分事实调查。
五是辩护权。犯罪被告人有权采取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方式或由法院指定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和被害方的指控作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等方面辩解。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六是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询问,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
七是决定权。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决定对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或提出申诉引起再审,被告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自诉人可以决定是否向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八是合法财产权。不是犯罪人通过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得追缴。犯罪人羁押期间,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所代为保管或者征得本人同意退还家属。司法机关不得借着办案名义,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犯罪人合法财产,更不得侵犯无关人员财产权。
九是生命权和健康权。刑事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罪当其死,在未经审判之前,他仍是具有宪法意义的公民,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其生存权利。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和保证身体机能正常运转的权利,是生命权的派生。刑事诉讼中,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睡眠和其它健康需要,不能以饥饿、疲劳等非人道方......余下全文>>
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揣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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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叫做交易当事人?
所谓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和垫头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证券,而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体分为融资买进和融券卖出两种。也就是说,客户在买卖证券时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交付部分证券,其应当支付的价款和应交付的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公司进行垫付,而代理进行证券的买卖交易。其中,融资买入证券为"买空",融券卖出证券为"卖空"。更多详情加扣深聊!
八:“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一般保证。
九:当事人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如何确定?
这种情形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盯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十:简述当事人诉讼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活动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储这样更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法制理念,体现我国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