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范本

你好,你问的这个问题很专业。应注意:1、相对方要有劳务资质,这是劳务分包的合法前提;2、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是违法的;3、写明权利义务中,尤其要注意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劳务分包人自己的施工队承担安全责任;4、这点一定重视一下,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分别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否则就会出现实为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建议找专业律师配合。

二: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能代替劳务合同吗

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经过公证后,应该可以。为什么不照范本?今后免得生麻烦。

三:建筑分包合同分哪几类?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又是啥呢?急等……

以一个新建楼盘为例,总承包就是除设计之外的所有施工活动,国家这个施工活动分了很多专业,如高耸建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等,总承包就可以将整个施工活动按国家划分的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这个合同就应该是专业承包合同。而构成次专业的就是基本劳务,国家对基本劳务又分了很多专业,如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油漆作业等。专业承包钉可以将专业承包按国家划分的劳务分包专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分若干劳务分包作业序列给具有相应劳务序列的劳务公司,这就是劳务分包。若换成数学等式就应该是:劳务分包+........+N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专业承包+.......+N专业承包=总承包。个人理解,如有不足,敬请指正。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结合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标准规范。

(7)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

(8)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9)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1)劳务分包人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合同的重心。)

(12)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

(13)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

(14)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15)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等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A、固定劳务报酬;B、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订合同时任选其一。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劳务分包人的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1)施工变更。

(22)施工验收。

(23)施工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5)违约责任。

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设计变更费用由谁承担

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七:劳务分包需要招投标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劳务分包属于施工单项合同的一种,需要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招标与否。

八:劳务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组织学习并服从甲方企业管理规章、总包、监理(业主)及甲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其它相关制度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必须数量的管理人员及其机械操作人员,其中乙方指派常驻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等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乙方负责现场设备、材料、构配件等的的保管和维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有乙方负责;

乙方进驻现场人员,必须提供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单位工作记录一份给甲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作业,也不得带家属等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乙方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9.2.8乙方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

9.2.9施工期间,如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满足不了工程的总工期和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作业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里扣除;如乙方提供设备、机械、人员不足,或不到位,经甲方催促后仍不到位,甲方有权外招人员或租赁设备、机械以保证工程的有序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在工程款里双倍扣回;

9.2.10施工期间,如乙方的安全及文明施工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和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安排其它人员进行,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里扣除,如安全措施不到位,每项次罚款500元,从工程款里扣除;

9.2.11负责按时向甲方提供月计划、周计划等,如不按时提供,甲方按每天200元的罚款从工程款里扣除;

9.2.12跟甲方合作,共同完成施工方案的编制,并保证按施工方案执行,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更改方法,需事先跟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后才能更改方案;

9.2.1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宿舍用电管理等要求,防止火灾,作好自我保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如何规定?

望浩设计公司承接了某发包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于业务过于繁忙,经发包方同意,望浩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夏宝公司。工作结束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夏宝公司承接部分存在重大问题。发包方向夏宝公司交涉,夏宝公司认为其与发包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望浩公司则认为工作由夏宝公司完成,望浩公司没有责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望浩公司与夏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禁止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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