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
医疗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医疗机构有(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原则。
二:医疗事故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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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医疗事故,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1如已认定是医疗事故,应承担一下责任:
1、赔偿
2、行政处罚
在认定医疗事故过程中,还承担“证据倒置”责任。
2.我家最近也出了医疗事故的事情,人都快忙疯了.我建议你们有证据,有理由说服法院就直接去告医院,起诉他们就可以了,没必要去做什么医学会鉴定,那都是骗人的,想一下,医院和医学会请的专家不都是医生吗?他们难到不袒护他们吗?我们家这事情完全是医疗事故但是经过医学会鉴定责任就全是我们家的了,真郁闷啊,可以的话让司法部门去做鉴定,也不要去象医学会做什么鉴定,都是些骗人的,假的,都是穿一条裤子的!我们家孩子在医院一个小感冒就打死了,是药物过敏,医生没有及时的抢救,这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属于什么啊!真不知道那些专家拿这钱乱做事!而且专家鉴定完去是走形势,我们去做过的,专家很不耐烦的听你讲完了,就让你走等结果,一等就是一个多月,其实当天都能定下来的.那些人真不是人,更可笑的是公和私是不好斗的,人家势力大啊!!
参考资料:自己的经历
四: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可见条例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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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事故与责任事故有何不同
责任事故是一个统称,经过细分,它在刑法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造成医疗事故,够标准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医疗事故谁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护士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护士上班的医院全额承担,虽然没有注册在该医院,但经医院批准在该医院工作,该医院就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完患者之后,可以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向护士追偿或给予行政处罚。
八:当发生医疗事故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是谁
发生医疗事故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九:医疗事故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十: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病历 2.病情误诊 3.资质不够 4.药物用错 5.违规操作 基本上就是这些。但是这些东西都掌握在医生、医院方面,取证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