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型贷款

一:关系型融资的概念是什么?

定义

Aoki and Dinc(1997):是指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获得租金,而在一系列难以合约化的状态下提供额外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Boot(2000):具有两个特征的融资都属于关系型融资。一是有对客户信息的获取活动,而这些信息在本质上常常是专有的、不易传递的。二是通过一段时期内(跨产品)与同一客户的多次互动式的接触来估测项目的价值。

中小企业关系型融资启示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国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途径.

目前关系型融资的价值问题多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背景的,而以中国经济作为背景的研究罕见,至关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是以银行为主导,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基本经济特点,而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达,市场经济完善,所以,这样西方学者所得出的价值问题的结论在中国是否继续得到适用。

以后的价值问题研究多半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即给企业带来的价值,而很少有从银行角度出发,研究给银行带来的价值,更少有统一两者的。(Berger and Udell,2002;Berlin,1996;Peterson and Rajan,1994)

此外,由于我国银行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四大占主体,中小股份制次之,发展的不均衡性。关于关系型融资价值问题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内容有待研究,那就是关系型融资在四大和中小股份制银行之间孰重孰轻的问题。

参考资料:www.crpe.cn/...54.pdf

二:关系型融资的概念是什么?

关系型融资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

Peterson和Raj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

青木昌彦,瑟达尔·丁克(1998)从融资收益的角度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Steven Ongena and David C.Smith(1998):“关系型融资是银企之间超越简单、匿名的金融业务执行的联系。”Berger(1999)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融资活动中同时出现了下面的三个特征,就可以说该活动属于关系型融资。

(1)金融中介机构拥有企业的业主专有性信息,这些信息是普通公众所无法获得的;

(2)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业主专有性信息是通过与同一客户的长期、或者多种金融服务交易而得到的;

(3)内部信息对于局外人自始至终具有机密性,仅仅为关系型融资双方所特有。

Boot(2000)从关系专用性投资方面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银行在提供服务中为获得企业专有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并通过与企业的长期交易来评价这种投资的盈利前景,从而获得回报。

Berger and Udell(2002)从银行贷款技术的角度出发认为:当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而做出的就是关系型融资。

童牧(2004)认为:关系型融资是投融资双方在长期的互动关系中,通过私有信息在双边框架下的生产来平滑投融资过程的融资行为。

Elsas(2005)从契约论角度把关系融资定义为“一个银行与其借款者之间长期的隐含而默契的契约”。

关系型融资的本质特征是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长期互动,资金供给这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到大量的企业及其业主的私有信息(包括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企业以前的还款记录和项目的执行情况等可以传递、复制的、数码化的硬信息和企业主个人的素质、品德、还款意愿等不可数码化的“软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能够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企业及成为是否为企业继续提供贷款的依据,还能给银行带来利润。

三:一般来说,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是

一般来说,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比,与盈利性成反比。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称为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流动性不足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即银行不能及时地以有效成本满足支付与清偿负债而引起的对银行收益和股东订益市场价值损失,如果整个金融系统流动性不足就可能导致金融危机。

流动性是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前提,流动性不足会使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失去保障,而流动性过多又会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就是保证资金的安全,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争取最大的盈利。

四:在直接参与式银团贷款方式下,各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怎样的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参与型贷款, 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 参与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销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行的违约风险。

(3)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在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

二、银团贷款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借款人与牵头行的关系

借款人与牵头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是银团贷款的基础

根据贷款合同,牵头行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承担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救济措施,依法对借款人起诉,行使抵销权等权利

银团贷款合同签订之后,牵头行可能成为普通贷款行,可能成为代理行

(二)借欺人与参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贷款的管理权完全属于牵头行,参与银行与借款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银行所持有的参与证书只是证明它有权利向牵头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不能作为它向借款人行使权利的依据。

根据授予参与权的合同,参与银行必须把它所承诺的全部贷款金额直接交给牵头行,由牵头行负责将该款项再转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参与银行偿还贷款,也由牵头行负责安排。如果贷款合同规定此项贷款需要担保的,则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也由牵头行来行使和享受。

五:论文研究银企关系和贷款成本,能从企业财务报表中得数据研究吗?主要收集什么数据?

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技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财务报表型贷款、抵押担保型贷款、信用评分技术型贷款以及关系型贷款。前三类信贷技术主要依赖的是“硬信息”,对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要求较高。“软信息”是相对于财务信息等易于量化的“硬信息”而言的。

六:银行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2种贷款方式是什么关系?

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先行支房款给-发展商,以后购房者-按月支付本息给-银行,直至贷款结清,赎回房产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相同金额年限的贷款,公积金贷款确实比银行按揭更加划算方便,因为本来住房公积金就是单位将对个人的实物住房分配改成货币性住房的产物。下面比较一下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的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

五年以上 4.50 % 6.6%

两者的关系其实很简单,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贷款资金都是由地方公积金中心完成和提供的,但由于它本身没有放贷的资格,所以它通过在有放贷资格的银行开立一个放款户,再委托银行从该户头划款给个人,银行在中间只收取手续费。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存在抵押关系,因为公积金可以选择和那几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所以不是所有银行都受理公积金贷款的。

如果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该如下:

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你的情况可以去咨询当地受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或者直接咨询公积金中心,房地产公司的人不专业,还有你的房屋合同是指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吗?如果是那影响不大。

七:户型大小跟贷款利率有关系吗

那么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与一下因素有关:

1、银行规定

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主要与贷款机构有关系。各家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上面的规定,都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做一定的浮动执行的,不过,不同银行浮动幅度有所不同。所以,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时候,能多联系几家银行,做对比后再决定在哪儿申请。

2、贷款时间

贷款的时间长短、贷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都会影响到贷款利率。一般,贷款时间越长,贷款利率就越高。而贷款的时间上选择,尽量避开年底及九月十月等银行额度比较紧张的时间。当然,贷款时间的选择上并不绝对,具体要根据市场及银行规定为准。

3、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与贷款利率向来成正比,贷款额度越高,利率越高。不过,这点不绝对,部分银行打款利率也不受贷款额度影响而影响。

4、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的收入情况、抵押物情况、是否抵押、当前收入情况等,都对贷款利率有所影响。

八:有哪两家银行是处于对立竞争关系的 80分

近二十多年来,西方各国银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同时出现了两种对立的发展趋向:一方面,管制放松后,银行竞争程度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经过数次并购浪潮之后,银行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一般认为,增强竞争可以促使银行业以更为低廉的价格向社会提供更多金融产品,能改善社会福利。但就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保证银行业稳定似乎更为重要。他们长久以来的信条是,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存在着权衡(Trade-off)关系,竞争可能会导致诸如银行破产、银行恐慌等不利于社会的后果,基于这种信条,他们通常会采取某些限制银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显然,这两种观点的对立涉及到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基础理论问题,即,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一、银行竞争与银行风险转嫁

通过将吸纳活期存款与发放贷款两种业务置于同一组织机构之下,银行可以为社会提供特性资产转换服务,这也决定了银行具有财务杆杠比率高的资本结构特征。根据委托—代理理论(Jensen and Meckling,1976),企业财务杠杠比率越高,其风险转嫁(Risk Shifting)的期望收益越大,从事高风险活动的激励就越强。就银行而言,其财务杠杆比率很高,且其债权人主要由众多分散的小额存款人构成,一般不了解银行经营行为以及潜在风险。当竞争加剧导致银行利润水平下降时,银行股东和经营者将风险转嫁给存款人的动机就可能增强,从而承担过量风险,给银行业的稳定带来潜在威胁。因此,考察银行市场竞争状况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稳定性,首先就必须考察竞争对银行转嫁风险产生怎样的激励。

早期研究(Rhoades & Rutz,1982)发现,美国1960-1980年间区域银行市场上,市场集中度与承担风险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Keeley(1990)研究了1980年代美国放松跨州设立分支行限制后的银行竞争与大型银行持股公司风险转嫁激励问题。通过构建一个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条件下的两期状态偏好模型,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启发性和广泛影响力的假说,认为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此后的一些研究 (Allen & Gale,2000,Hellman,Murdock & Stiglitz,2000,Repullo,2003)进一步证明,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的关键因素在于银行承担过量风险的支付结构,即风险收益主要是归银行股东,而发生损失则主要由政府或存款人承担。

Allen和Gale(2000a)在Keeley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即便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许可证价值(Charter Value)本身也可以解释竞争加剧条件下银行更多承担风险的行为。在他们建立的存款市场Cournot-Nash竞争模型中,竞争加剧将会使得每家银行的资金规模相对于资金市场而言显得非常小,这让银行在作决策时市场利率变动的重要性降低。其结果是,银行经营行为近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行为,并且只要还能获得正利润,银行就会扩大其业务。均衡状态下,市场利润收敛为零,这反过来意味着为了获得正的利润,银行会有非常强的激励去承担风险。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2000)考察了存在资本管制环境中的许可证价值问题o。通过建立存款竞争动态模型,他们发现,如果存款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银行会倾向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扩大其存款来源。存款利率的提高意味着资金成本的增加,这会侵蚀银行的利润,降低其许可证价值,从而会促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Repullo(2003)对Hellman, Murdock和Stiglitz(2000)模型作了进一步扩展,银行可以在“赌博性”资产(高风险......余下全文>>

九:如何有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效率

第一,完善担保服务体系。企业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企业信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一体两翼三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性担保为两翼;“三层次”指省、市、县(市、区)分级组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中省级担保机构主要为一般担保企业提供再担保,分散一般担保企业的风险压力。

第二,加强管理,提高担保机构素质。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培训,提高担保机构资信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展担保功能,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等创新业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第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社会效益高、自身的经济利润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对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综合利用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等扶持政策,提高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由直接投入企业向重点支持担保体系建设上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四,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一是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完善土地、房屋、设备等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制度体系。二是鼓励使用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品。三是支持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应收账款、仓单等纳入抵押品范畴。

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说还需要企业练好内功、提升素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规范财务运行质量。要加大企业的培训力度,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创业培训、财务知识及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有关部门要围绕促进企业创业成长这一主题,积极实施企业成长工程。建立企业信息库,对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依托大企业加快发展。

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信用不足或缺失是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需求信息及风险信息收集难度大。因此,政府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相关部门构建统一的企业社会征信系统和运行机制,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信用信息的采集面,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法律诉讼、履约情况等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实用性和透明性,对企业自觉履约形成约束,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融资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十: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分

一、基本案情

梁某与李某系大学同学,感情甚好。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梁某共借给李某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李某的公司项目投资。鉴于两人系同学关系,且李某在借钱时承诺,所有借款保证在2012年年底前完清。2013年元至起诉之日,梁某通过发短信、电话的方式不断向李某催告还款。但李某均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梁某无奈只好将李某及其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所借的150元款项主要是用于自己经营的公司投资,借款时其妻不知情,该借款系夫妻个人债务,现公司资金紧张,希望延缓还款。李某的妻子刘某辩称:其丈夫李某借巨额借款并未与其商量,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借款系丈夫个人行为,属于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李某的所借款项用于其公司投资,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李某、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南宁律师评释

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第41条有所体现,也是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己无关,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内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担,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均有体现。

2、对“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共同举债。此情形下,不论是否共同受益均认定为共同债务;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论是一方举债还是双方共同举债均认定为共同债务;3、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举之债是用于小孩的抚养,双方父母的赡养,均认定为共同债务;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训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5、协议共同债务。按双方的具体约定。6、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经营的收入,对于共同经营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对于该类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但提出非共同债务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确反对,所获收益并非用于共同家庭生活。

三、本案的律师意见

就本案而言,《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投资于公司的款项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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