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一: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顶,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余下全文>>

二:国有企业投资需要政府审批么

你好:

1 程序

本企业通过决议同意,交企业主管本门(出资监管机构)批准。

2 依据。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省略掉。即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国家对投资基金方面有没有规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来,全国各地都已经停止办理投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也越来越来严格,需要法人股东拥有从业资格证,以后投资类公司还会再加强政策

四:国家规定投资理财不准超过多少个点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五: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

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余下全文>>

六:请问政府可以直接投资一般企业吗?

以前可以,现在都是禁场的。政府投资企业,要以国资委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等身份间接投资,政府不能直接以投资股东身份的

七: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八: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余下全文>>

九: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废了吗

目前还有效,没有作废的通知。

十:《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中心管辖有何规定

(1) 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

(2) 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

(3) 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4) 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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