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能说一下你的具体的情况么?

二:怎样理解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中的“罚款”规定

不管是符合规划还是不符合规划,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

谢谢阅读:“对本条(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情况您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该书第210页是这样表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其对法律条文的释义应当是最权威的!按照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2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对第七十六条的解释。(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只是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在作出没收或拆除处罚时,根据情节,根据情节,均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包括。这一处罚与本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有关措施是一致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作出以下处罚:1。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应当遵照这一解释

三:怎样理解《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王延杰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在土地案中的确是比较复杂的,处理难度也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容易在理解上产生分歧。二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秩序尚在逐步完善之中,而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又与市场经济联系极为密切,把握起来势必缺乏经验。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本身,较之非法占地、非法批地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更为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在所难免。因此,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宜简单地以对错来评价关于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即使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中,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也是不鲜见的。所以,下面就此所谈的一些认识和理解,也仅为一家之言而已,并无对他人观点的肯定或否定之意。

对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受让方行为的定性既然我们讨论的是非法转让土地案件,而不是一般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就意味着在非法转让行为中,不仅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支付了价款或者部分价款,并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或者部分办理了有关转让手续。如果仅仅是签订了非法转让土地合同,应作为一般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制止即可,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在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受让方的行为性质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理由有三:第一,不论法律在表述上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在理解上是否容易产生分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立法本意,的的确确是包括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双方的。对此,参与立法的同志在编写新《土地管理法释义》中有明确的说明。即使属于一般的非法转让行为,比如只是签订了非法转让合同,就被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非法转让行为仍然包括转让双方,只是在这种状况下作如此区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罢了。

第二,在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签订所谓的“转让合同”,仅仅是非法转让整体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步骤,本身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也难以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反过来也就是说,一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案件,转让行为双方除了签订“转让合同”外,受让方一定还实施了支付价款,参与以欺骗手段办理相关手续等违法行为,这是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前置条件。受让方的行为性质当然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第三,从字面理解来看,“转让”仅仅是单方面的一种意向,并没有发生转让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只有当有人前来洽谈,并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办理有关手续等,才有“转让行为”一说,才有转让方和受让方之称。换句话说,没有受让方的实际参与,就不会有转让行为的发生,更谈不上构成非法转让案件。

既然受让方是转让行为(而不是转让)不可或缺的,那么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当然也应该包括受让方实施的非法转让行为。

第一,对转让方,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新《土地管理法释义》中,将“违法所得”解释为“所获得的全部价款”,没有“获得价款”的,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显然,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针对已经获得了价款的转让方实施。这样的解释,与前面谈到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应当具备的前置条件的观点是吻合的。而对于是否同时实施罚款处罚,应视情况而定,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

第二,对受让方,只适用“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是必须的;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一解答,“‘没收违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该解答与新《土地管理法释义》中,将“违法所得”解释为“所获得的全部价款”,有异曲同工之处。据此不难看出,在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处罚是有明显区别的,反......余下全文>>

四:请问使用土地建房的法律第六十七条和七十六条是什么?违法了哪条规定

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建住宅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另一种是建设非住宅,如工厂、商店或者其他设施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上述建设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擅自建住宅的情况,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非住宅,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或者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来信所涉及的案件,应当首先区分是住宅还厂非住宅,再结合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法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此为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如有疑问,请补充,如满意请采纳并予以评价,谢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76条之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触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是怎么处罚的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限期拆除的能不能并处罚款? 10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罚款,低于这个级别的没有权力。

九: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十:根据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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