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信用档案

一:中国有多少个房地产经纪人

既得利益的冯先生曾说房地产经纪人希望房价不断拉升,这样才有生意.俺想说的是:冯先生所说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房地产商人,而不是经纪人.一个真正的房地产经纪人会是万里挑一的终极战士,在房价上涨或者下跌的趋势中都可以独立战斗.上涨中的战斗很容易理解,皆大欢喜的双赢三赢;但跌式中的独孤九剑,平常人很难领会,就连一般自称是房地产经纪人的年轻勇士们99%也没能力使用.但这招式威力之强大,举两个人名例子就清楚了.一个是妇孺皆知的李嘉诚,在谣传大陆进攻香港房价暴跌中一个破箭式,从此奠定香港地产大鳄的地位.一个就是微型企业小商圈里看似自言自语的冯梦云冯先生,同样的破箭式,收纳了80年代威名赫赫的超级军旗,放逐了阿根庭民族英雄加尔铁里,笑看台湾商贾的狼狈奔逃,坐拥从奴隶到将军的登天之功.开玩笑拿已经上市的世联地产来举例,个人估计真正的房地产经纪人不会超过3个人.哪怕它有几千家营业网点.1\既然服务的产品是房地产,必然需要掌握建筑学2\法律所约束的房地产经纪行为三大基本动作:代理\居间\行纪.想玩好这三个动作而不为易三国之流所玩弄,必须熟读法律,至少和房地产建筑相关的法律要能信手拈来.从某地传来的自称是房地产经纪人哭诉被易老兄蹂躏的愚昧民众身上,我只能感慨后继无人丢人显眼.这门学问可以淘汰剩下5%的智障患者.3\市场营销学和公共关系学.这个似乎很多经常在媒介上高谈阔论的伪房地产经纪人都深有研究,但我一般很少关注.因为没有建筑学和法律基础的精神胜利法式的空中楼阁,注定是个无法实践的流行感冒.这门学问淘汰的比例低点,1%.反正是你在扯淡我在忽悠,谁能比谁差多少?但检验的标准也很简单:你让这个无所不能的家伙跑一遍房地产交易过户权证办理的流程,如果在资金充足的VIP服务中也要办个10天半个月的话,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这不是真正的房地产经纪人.04年,疯狂扩张的顺弛旗下房地产经纪人就是回答不了我这一简单问题,我当时就知道了顺弛必败.4\经济学眼光和金融政策理论.一个不知进退的商人绝对会阵亡,没有经济学眼光指导不了自己的进退,灭亡只是时间问题.王石\任志强的存活,在这点上堪称楷模.一叶落而知天下秋,春江水暖鸭先知.一个金融政策的信号弹,决定了多空双方的实力对比,就算你嗓门再大,迎着枪林弹雨期望东方不败,只能是自己找死.这两门学问可以淘汰剩下的3%标准说完,结论也呼之欲出.不到1%的高筛选比例.用上述标准筛选一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在册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能通过的比例也相当低.

二: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您好!

折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1]

折叠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

折叠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余下全文>>

三:房产中介是否有义务核实房东身份的真实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该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见下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中国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中国及12358价格举报中国;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余下全文>>

四:一个标准的房产经纪人需要具备的素质

房产经纪人就是房产销售业务员,业务员是应该具备很多好的素质,(我在后面给你列举了)但也要懂得怎么销售你的东西,这才是关键。

卖东西的步骤:

1.应该进行市场细分,确定所要推的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

明确针对的是家庭,还是单位;是一般用途,还是有特殊功用;是一般价位,还是高档消费品等等。

不管目标消费对象是家庭还是单位,你都要尽量做到有的放矢,确定产品适合哪些消费群体、哪个阶层的消费群体使用。比如说,高档品划分出目标群体,向单位推销就针对大型的、效益好的,向家庭推销就要找高档住宅区、有钱人聚居区域。中低档品推销就针对中小型单位、中低收入家庭聚居区。这样讲你应该明白吧。

2.不管要卖给谁,都要求你必须要对产品有足够的了解,了解不仅仅只局限于功能、优点上,还要认清产品的缺点与不足。对功能应有的认知:材料、构造、使用方法、使用保养的窍门等等;对优点应有的认知:同类产品比较,你的产品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更耐用、更实用、还是价钱更便宜、三包信誉等等。对缺点与不足的认知:产品与同类产品比起来有哪些缺点、劣势——材料、不好用、价格高、售后无保障等等。有时候向客户推销产品时首先主动地讲出自己产品的缺点往往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建议尝试一下(也要因人而异)。

3.平时要多锻炼自己与人交往、交谈表达等能力,这些是一名推销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你可以在学校图书馆中找一些交际、礼仪方面的书临时充充电。

最后我要说的是,了解产品了,也找出目标群体了,也练好与人交往的本领了,最后该注意什么——需求对象及其心理。举个例子说,我的木门就是高档的卖给家庭用户的,我还要明确什么——哪里有需要的人!往往是待建的住宅区(还没盖的)和新建成的住宅区会需要安装门,可是想要向待建的住宅区负责人推销很可能涉及到关系与提成等问题,那是比较大的买卖,凭大学生的身份很难做成(你要有足够大的能量也建议一试啊),新建成的住宅区各家虽然安装了门,但是有很多家庭都会考虑换门,会有很大的商机。再有就是要揣摸和把握消费对象的心理了,分析他们对产品的最大诉求是什么——即产品的卖点。你要练就当着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的本领,尽量做到他需要什么我们就说什么,消费者是追求实用,还是显示身份、还是就是只认价位,这些你都要努力去把握。

大学生是该好好磨练磨练,业务员是最练人的,有前途,有什么不明白的还可以以后继续交流,我就是靠创意吃饭的,我感觉我在网上老这样给人回答问题像在砸自己饭碗,现实中我可是靠卖创意生存糊口的啊!尽义务啦。

应具备的素质。

至于营销员应具备的素质无非就是那么几点:良好的心态;较强的心理素质——自信,不轻言放弃,敢于面对失败。掌握专业知识,产品、公司、市场信息等情况的掌控;提高自身的修养,注重礼仪规范;较强的销售与管理能力,取舍有道,善于抓住心理,调节气氛,控制局面,避免僵化,人际关系的处理,销售技巧与维系客户关系的技巧等等。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销售,推销的流程总是一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推销流程都需要这几步,有些人就是不要你展示产品,有些人就是不用你促成。流程只是一个一般的武术套路,克敌制胜也许需要你把套路来来回回地演练上好几遍,但也许只要那么一两招。

完全消化购买点是很重要的,这是销售的基础。清楚自己的产品有什么特色,能拿什么去吸引人——这也就是所谓的产品的卖点。

纯熟的推销话术和动作——做推销,就是要象一个专业的演员——拥有着纯熟的演技,一场推销就象是一场“秀”。

销售人员还要有一颗善解人意的心,所谓“入山看山势”就是这个道理。销售人员要做推销原则的化身——“忘我”和“无我”。不管你的......余下全文>>

五:国内典型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哪些

常用的,就是明源,其他的如金蝶,用友,ERP这些也可以开发这些功能

六:成立房地产估价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80分

房地产经纪人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应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和房地产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熟练实务操作技能;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以及一定的外语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此外,在经纪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居间介绍、代理销售、代办手续、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行为)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或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报考有条件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则。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报名条件: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凡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安徽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人事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准考证,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在肥省直、中直驻皖单位考生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其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安排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者,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滚动管理模式,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从业资格。其中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要妥善保管,以备下一年度考试报名时使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缩写为CIREA;中文简称为中房学)的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8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经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更为现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也是在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领域惟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余下全文>>

七:国家有关商品房搬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余下全文>>

八: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系列丛书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书 名: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2版)作 者: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出 版 社: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2-1页 数:226字 数:378000开 本:16开定价:39.00元内容简介本书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解读与实战模拟》系列丛书之一。本书根据历年考题的命题规律,经过详细分析,将问题按照知识点和考点加以归类,并对各考点的命题采分点做了总结,有针对性地设置习题,供广大考生有的放矢地复习、应考。本书是从考生的角度汇编的学以致考的辅导材料,适合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使用。目录第一部 命题规律与命题素材盘点命题规律探究考试题型点拨必考知识盘点第二部 教材解读与命题考点解析第一章 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命题考点1 房地产业命题考点2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律体系命题考点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命题考点1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与特征命题考点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命题考点3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与收费命题考点4 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命题考点5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命题考点6 房地产经纪管理的主要措施命题考点7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作用及其体系命题考点8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第三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命题考点1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述命题考点2 集体土地征收命题考点3 国有建设用地命题考点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命题考点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命题考点6 闲置土地的处理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命题考点1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与城镇体系规划命题考点2 城市规划管理命题考点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命题考点4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命题考点5 城市房屋拆迁概述命题考点6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命题考点7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命题考点8 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命题考点9建设工程监理命题考点10房地产开发企业命题考点11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命题考点12房地产经营管理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命题考点1 房地产交易管理命题考点2 房地产转让管理命题考点3 商品房预售命题考点4 房屋租赁概述命题考点5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命题考点6 房屋租金及转租命题考点7 房地产抵押的概述命题考点8 房地产抵押合同与房地产抵押的估价和登记命题考点9 房地产抵押权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命题考点1 房地产登记概述命题考点2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命题考点3 房地产登记制度命题考点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第七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第九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第十章 房地产违法行为和查处第三部 实战模拟试卷实战模拟试卷(一)及参考答案实战模拟试卷(二)及参考答案实战模拟试卷(三)及参考答案实战模拟试卷(四)及参考答案实战模拟试卷(五)及参考答案实战模拟试卷(六)及参考答案第四部分 历年考题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书 名: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计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 2010年6月第五版印刷时间: 2010年6月第六次印刷开 本: 16开定 价: 40.00元图书目录第一章 法律基本知识第二章 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第三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八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第十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第十一章 房地产违法行......余下全文>>

九:房子做评估,需要哪些材料,比如身份证。还有什么

问刘子健~~~他都知道应该~!!他可厉害了跟柯南一样

十: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房地 产经纪行为的基本准则。第三条本规则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提供居间或者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行为。(二)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三)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六)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八)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同。(九)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十)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十一)差价,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充分认识房地产经纪存在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懂得房地产经纪在增进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则,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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