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等级这么区分
企业信用级别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B、C前三个级别是按单位诚信承诺的程度评定的,D级为警示级别,是因失信而从前三个级别降低到该级别,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个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D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分为DA、DB、DC。
信用级别根据单位的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信用级别符号使用英文字母 “A”与“AA”与“AAA”符号,分别反映单位信用等级。
第三节 信用级别评定与升降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根据其在《诚信承诺书》提出保留的个数和失信记录的个数,确定其信用级别,具体如下:
第一,A级。在诚信承诺中未提出保留条款的,初始评定为A级。取消诚信承诺中的保留条款的,级别提升为A级。
评定为A级的单位,信用积分小于360分时,为A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AA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AAA。当信用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信用级别。当信用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为时,信用级别降低为DA级。
第二,B级。诚信承诺中,提出一条责任保留时,初始评定为B级。减少或增加诚信承诺中的保留条款至一条的,级别提升或增加为B级。
评定为B级的单位,信用积分小于360分时,信用级别为B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BB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BBB级。当信用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信用级别。当信用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为时,信用级别降低为DB级。
第三,C级。诚信承诺中,提出两条以上(含两条)责任保留时,初始评定为C级。增加诚信承诺中的保留条款至两条以上(含两条)的,级别降低为C级。
评定为C级的单位,信用积分小于360分时,信用级别为C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36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CC级;信用积分大于或等于720分时,信用级别升为CCC级。当信用积分下降到360分或720分以下时,相应降低信用级别。当信用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为时,信用级别降低为DC级。
第四,D级。已确定信用级别的单位,在信用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日内发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为时,信用级别下降为D级,原级别为A级的,下降为DA级;原级别为B级的,下降为DB级;原级别为C级的,下降为DC级。
二: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中的信用档案怎么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应提供资料
一、开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终 工作总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本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有预售行为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核原件,报复印件);
七、企业本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八、本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局的公章);
九、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资料;
十、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证明材料;
十一、本年度开发项目手册、《两书》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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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怎么填写
信用良好,无违规记录。
或者**年**月**日受到***行政处罚。
四: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升级或转正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8、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变更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新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等);
4、相应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遗失补办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遗失补办的申请;
2、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怎么查? 10分
一般上建设局的官方网站,有一个地方可以输入单位名称查询资质的。。。。。。
六:怎样查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
主要有三种方式:
方法一,到当地房地局去查证。
方法二,到当地房地局网站上找。
注意有的资质没有通过哦,房地局网站一般年检都有汇报。
方法三,去那家公司去看营业执照副本!
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您好!
折叠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1]
折叠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
折叠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余下全文>>
八:房地产的项目总投资费用包括哪些
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余下全文>>
九: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公示包括哪些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2、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3、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
5、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6、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7、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十:怎样查房产中介公司备案证书?
到当地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即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