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用地性质

一:如何改变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怎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变更土地性质需要注意权限、原则、程序三方面的问题。  1、权限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3、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三:如何依法在城市规划中调整用地规划用途

分太少了。首先要有依法审批过的 、在规划期限内的规划,规划管理部门要针对地块用地性质调整,进行专家论证,必要调整的,就要依法修改《**地总体规划》, 具体看你所在地级别,县城还是城市,越大修改越麻烦。具体程序参见《城乡规划法》 有专门的修改章节,重新走审批程序就好。再就是已编制完5年的 你改起来容易些,可协同总体规划修编调整你需要的地块,再审批就合法了。不过整个周期会很长的。

四: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对总体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吗

可以,但有条件。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六: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要经过哪些程序

要经过控规调整程序,相当复杂,劝你最好不要这样,时间长基本上希望不大。

七:请问建设土地的性质需改变,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意后意味着什么

说明那块地是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可以建设住宅了!~你们可以按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了,具体咨询当地规划部门。建成时间不确定,这与 开发力量有关。

八:怎样投诉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跟用地指标

为什么投诉,看看是不是依照总规来调整的,不是的话,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九:市级政府有权利更改用地性质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经省政府授权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是有可能对土地用途做规划和变更的。

十:用地性质的分类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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