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变更土地性质需要注意权限、原则、程序三方面的问题。 1、权限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3、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二:如何改变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四:土地性质变更
一般来说,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1.变更肯定要有依据的,这属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你们不能认定土地性质。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如果你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性质被规划部门更改了,此责任主体应是政府规划部门。你们不用出变更费用,如果土地性质不能改变,政府要赔偿因规划改变给你们带来的损失。
杭州就曾经有过规划部门因为西湖景观的问题,要求一五星级酒店由原来设计高度228米降至160米,而赔偿项目投资方近两个亿。
五:土地性质变更后所属权发生变化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从上述相关法条中不难看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有二种: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来正确合理地使用土地资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注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用途的相关手续,将会造成新的土地产权矛盾和纠纷。
六:用地性质界定是什么?用地性质有哪些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各类用地出
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
、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决定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
需补交土地
出让金;
2
、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
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
、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
2003
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或
《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定的动工开发
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约定或者
《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规定动工开发
建设日期,
自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
或者
已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
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
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
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
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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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闲置土地
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
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
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
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4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偿还?
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
前期投入
将不予偿还。
5
、根据广州......余下全文>>
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从上述规定来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总体上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建议你最好还是依法去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什么临时性商业用地,临时用地只能用于救灾、抢险等紧急时刻。
八:农民承包土地能不能改变用地性质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请教各位,土地变更使用性质!违法吗?
绝对违法。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否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免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