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发票吗

不是发票,但效力等同于发票。没有涉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是不能在税务机关申购发票的,所以他们需要向当地财 政部门申领资金往来票据,用来代替发票。只要该票据上有当地财 政局的红 章,就是正规票据,取得后和发票一样可以税前抵扣

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等于发票吗

如果有财政部监制章,并且这个收费项目是经过审核批准的项目,比如办理执照等之类的工本费收据,就相当于发票的。

不过,现在好多省市的行政事业收费都是用《*****非税收入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一般票据上也会有非税收入的字样)

具体的资金支出,相信你单位经办人会比较清楚,如果是正常的费用交纳,都是可以正常入账的。

金算珠网为您解答,有疑问请追问。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查询吗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经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合法票据,是可以入账的。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发票么?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正式发票,但是是免税的票据,不能用于经营性服务性的收费,企业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个票据。

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礌,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五: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废了么?它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有何区别?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废全部联次保存上缴财政即可。它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区别是收款收据对外,往来结算票据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使用(即对内)。

六: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怎么填写

不是发票,但与发票效力同等。能开这样的票的单位都是非涉税的事业单位,自然是不能在税务机关申购发票的。为了让付款方可以有正规的票据入账并税前抵扣,才有的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钱收据等票据。你注意看一下,只要票上有当地财政局的小红印就是正规的票据,视同发票 .....

七: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章,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10分

如果有上海财政局的红章就可以

八: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九: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入账吗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经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合法票据,是可以入账的。

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要盖章吗

不是发票,但效力与发票同等。能够开具这种收据的单位,都是不涉税的机关事业单位,不涉税自然也就无法在税务局取得发票。那么为了让这些单位开具的票据可以被付款人做税前抵扣,各地财政局会向这些单位提供往来结算票据。这种收据上有当地财政局的小红章,有这个章就可以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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