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一: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案件犯罪构成

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养,灌输仇恨的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的不仅是教育。

二: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三:用法律理论来分析复旦投毒案

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而杀人的行为。 公诉方指控涉案人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这不足以从轻处罚、手段,法院在是否从轻上亦有自主裁量权,被告人林森浩只有如实供述,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罪态度较好之“可以从轻处罚”。此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部法发【2003】6号《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其动机、社会危害极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案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可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量刑适当的,即存在该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为由维持维持原判。因为我个人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对于上诉的结果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很有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四:2013年复旦大学投毒案从道德与法律分析

这是精英阶级对普世伦理的挑战。

精英阶级,指复旦等高校精英。

普世伦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杀人偿命的传统。

如果,精英阶级胜利了,就代表这个国家已经不属于人民了,因为精英永远只占少部分。

五:分别从法律,道德的角度,分析复旦投毒案

好好考试,

道德方面总会嘛。,

法律方面,从违法犯罪说开,。

六:复旦投毒案案例中林森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属于故意杀人罪。

按照判决书所写明的内容来看,大致是这样的: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已经从主观、客观因素的角度对他的犯罪进行了描述,因此,我认为这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还是符合法律的,林森浩确系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

七: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案和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

李玫瑾用“弹钢琴”来解释药家鑫案,被网友一致攻击

但是在心理学业界,广大专业人士对李教授的分析还是赞成居多的

李玫瑾是国内“犯罪心理学”的权威,有偏见的暂时放放,去看看她对国内知名案件的解说,基本满足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

八:2015年年末,复旦投毒案忏悔书作文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已被判处死刑,目前已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还没有最终结果。  案例回顾: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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