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

共有7种,分别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範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二:行政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有什么不同?

“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

正是用这样的形式作用于责任人,从而起到处罚的效果。处罚是手段,珐是目的和结果。

三: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方式分别是什么?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主体分为两种

同体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异体主体:各级人大,新闻媒体,全体公民

客体是:

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392712.htm

四: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六:行政问责是否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当然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行政责任。

七:行政人员有哪些违法应当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情形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

(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八:行政问责制的北京示例

北京市政府日前对外公布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年10月起,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26类违规问题,将受到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该办法规定,十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13种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此外,新规定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该办法还规定,对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包括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还包括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以及公共媒体披露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第四条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第七条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余下全文>>

九: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如何解决

一、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当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推行有如下特点:

1、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中央和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包括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等,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2、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相继追究了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失火案、浙江海宁特大火灾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及湖南嘉禾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拆迁案等案件中,有关事故责任人都纷纷因“问责”而“下课”。

3、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的《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则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首长问责方面的规章,此后,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深圳、海南等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

4、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虽然,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同年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从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不可否认,推行问责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实规范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而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和条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国、依法问责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实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其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余下全文>>

十: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容?

政府对现任政府负责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其领导的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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