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心得体会3篇
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心得体会一:
一、端正入党动机是能否做一名合格党员的首要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端正入党动机是入党前的事,入党之后就没必要再考虑了,只要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就可以了。还有的同志对党的认识有一些片面和偏激,看到党内个别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个别党员不能很好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己入党的决心就不那么坚定了,主动性也不强了。对此,就要求争取入党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首先,正确的动机,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在与sars战斗中,我们也亲眼目睹了许多共产党员冲锋在前,危难之中想到的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他们在用实际行动实践着“三个代表”。这说明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有持久不衰的动力,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起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积极做出贡献;才能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努力摆正党和人民的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步培养和树立起甘愿“吃亏”、不怕“吃苦”、为人民无私奉献的人生价值观;才能够正确对待争取入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这种考验在新时期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革命战争年代,参加革命和加入党组织,意味着担负艰巨、危险的工作,甚至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使有个别投机分子混入党的队伍中来,残酷的环境也起着大浪淘沙的作用,一些不坚定分子很容易被淘汰。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执政地位能够使党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千千万万有志于改造社会、振兴民族、造福人民的有识之士吸引和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并不断地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共同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另一方面,由于党处于执政地位,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存有投机心理,认为入党不仅没有什么危险,而且还可以捞到个人好处;有的甚至把入党当作追名逐利的政治阶梯。因此,为了维护党的纯洁性,党组织必须严格考察要求入党同志的入党动机,通过必要的审查和考验,去发现哪些同志的入党动机是端正的,哪些同志的入党动机是不够端正的。只有那些入党动机端正又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才能被吸收入党。
第二、入党动机是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入党的同志的入党动机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有些同志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的;有的则认为当党员光荣,入了党个人和家庭都光彩,在亲戚朋友面前也好看;有的是看到周围一些同志都提出了申请,随大流而要求入党;有的认为现在政策好,自己富起来了,为报答党的恩情要求入党;有的认为“党票”是一种政治资本,通过入党在政治上找个靠山;也有的认为入了党,容易受重用,提拔快等等。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当认真剖析一下自己的思想,思考一下自己究竟是抱着什么样的动机申请入党。在上述种种入党动机中,只有为了献身共产主义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才是唯一正确的入党动机。
第三、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以实际行动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求入党的同志,从提出入党申请那天起,就应当努力实践自己的入党志愿,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并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加强学习党的知识,正确认识党员......余下全文>>
三:试比较“条例”,“规定”,“办法”三个文种的异同?
条例、规定、办法的异同:
区别:(1)含义不同:条例是为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准则而制定的、需要长期实行的、较为原则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2)权限不同:条例和规定一般是在党的机关中运用,而办法一般是在企事业单位中运用。(3)适用范围不同:条例适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制定并批准、颁发和实行。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指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本单位的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行为规范和要求。
联系:条例、规定、办法性质相同都是规范性和法规性文件。(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四:贯彻执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三个规定”的报告怎么写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下全文>>
五:邮政储蓄银行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贰查究规定》,《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
六:近代中国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经历的三个阶段是
答案A
近代中国唬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经历的三个阶段是第一阶段:“师夷长技以制夷”、洋务运动,侧重于学习西方科技(器物);第二阶段: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侧重于学习西方政治制度(制度);第三阶段:新文化运动、马克思主义传播,侧重学习西方思想文化(思想)。
七: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哪3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八:你认为公司制度做的不好的3个方面有哪些?
员工的上班时间不够合理。
员工中午休息的时间不够好
员工上班期间不准走动,不允许喝饮料什么的
九:中国人在器物制度思想三个层次上向西方学习的主要主张
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
十:在中共八大上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行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设想是
陈云在中共八大的发言中,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设想。这就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是补充;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国家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主体,一定范围的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是国家市场的补充。这就突破了苏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是对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作的创造性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