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东会决议

一: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提供一份范文,供你参考。

(公司名称)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地点)召开股东会,公司法人代表(姓名)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鉴于 向 (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股东应借款人的要求自愿以其拥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 作为担保措施之一。

2、同意股东 将其拥有的占本公司 %的股权质押给 ,全体股东放弃该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

8、同时承诺以上质押股权在此之前没有设定任何质押。

参加会议股东

股东名单 本人签名

公司公章(或股东会公章) 年 月 日

二:股权质押是否一定要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

A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无须B公司股东会决议。

如果A是一家公司,将股权质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要A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自然人股东股权质押是否一定要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

不一定,主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否有这方面的明确约定,一般而言,不需要。

四: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股份质押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五:关于公司法的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此类行为要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质押。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进行出质?

答:可以,但是你需要看一下公司章程。理由如下:

1. 直接的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股权出质在质权设立时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 手续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股权出质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生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东的同意函,即可办理。

3. 实现质权时的操作:设立质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实现质权时,便会发生股权转让,该等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但是完全不用担心,不知道你是质权人还是质押人,举个例子,如果你是质权人,对方的股权如果质押给你了,是必须拍卖的,此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不用担心,最高法院对强制拍卖一方股权时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兼容的问题早有规定,法官们这种问题处理了二十几年了,没有问题的。

4. 法律上可以,不代表一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章程拥有最高的规定权限,你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无特殊规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如有,也要遵守。但是,这个可能没有办法考证,但是如果你是质权人,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在质押协议中保证“出质人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公司内部授权文件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公司作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其他类型文件的约定。”

七:辨析:股权出质是否需经股东会决议?

某市工商部门出台指引,规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系列材料,其中一条为:

“………………

(五)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该市工商部门的指引明显违法,08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就曾出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盯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但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从债权人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尽管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在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应先审查出质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则应该向对方索取股东会决议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个人的股权质押无需董事会决议吗

有限公司的股东质押股权需要股东会决议。因为股权质押有可能会引起股东名册的变更,得需要过半股东同意才可以。

股份公司的股东质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其他人担保的,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辨析:股权出质是否需经股东会决议?

某市工商部门出台指引,规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系列材料,其中一条为:“………………(五)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市工商部门的指引明显违法,08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就曾出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但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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