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法案例剖析

一:王国华的王国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放弃思想改造,人生底线失守。王国华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为腐败分子,坠入犯罪的深渊,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讲政治、不讲党性原则,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最终在“权、利”面前吃了败仗。王国华是改革开放后参加工作的领导干部,组织对其多年培养,38岁时就成为一名年轻的厅级领导干部,本应尽职尽责,为党和人民作更多贡献,可是随着职位的提高,王国华从思想上开始了蜕变,他以分管工作多、工作忙为理由,放松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不重视党性锻炼,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化,错误的把金钱、利益看作人生的追求,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致发展到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出卖党性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干部路线。王国华在其悔过书中写到:“自己失足的主要原因,是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继续改造……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牢不可破的政治坚定性,面临诱惑时,成为金钱、利益的俘虏”。异化手中权利,沦为金钱俘虏。王国华走上自我毁灭之路,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他错误的权力观。对权力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把公共权力当作可交换的商品,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带进了工作。王国华作为一名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对“权力具有两面性”有深刻认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拒绝权力的腐蚀和诱惑,切实践行我们党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政理念,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拒腐蚀永不沾,树立和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但是,王国华却反其道而行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在人事干部工作中肆无忌惮收受他人送来的钱物,完全背离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王国华不仅接受他人的贿赂,还赤裸裸的“索要”钱财,其疯狂攫取巨额不义之财的事实充分暴露了他把公权力当作一已之私,暴露了他权力观的颠倒和错乱。权力是把“双刃剑”,只能用来为人民、为社会谋福利,把公权力当作私有之物牟取利益的,最终会被权力所吞噬。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越要慎用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始终对权力抱有一颗敬畏之心,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法纪意识淡薄,跌入犯罪泥潭。王国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洁身自爱,但是他违反中央有关领导干部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等禁令,接受朋友公司的请托,为其经营到处打招呼、协调关系,接受请托公司的巨额干股。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的公司申请国家扶持资金,协调银行代款,安排工程项目,谋取了大量经济利益。把党的纪律当作耳边风,最后跌入犯罪泥潭。其原因在于他自我要求不严,自律意识、纪律意识淡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严格要求亲友,过好“亲情关”。要慎重交友,崇尚正常的、健康的人际关系,君子之交淡如水,切不可放松警惕,沾染庸俗的市侩习气,更不能“傍大款”失去理性判断。在王国华堕落的过程中,正是“锦绣天地”开发商送给的45%干股,让王在受贿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真是开发了别人的“锦绣天地”,毁掉了自己的锦绣前程。警示:王国华在忏悔书中痛心地写道:社会债、恩情债、亲情债、自由债,自己欠的债太多了,不好一一举例……难以偿还,并奉劝党员干部,以他为戒,对他人、对家庭、对自己的幸福负责,守住廉洁自律这条“底线”。王国华的从政之路曾经是平坦的,王国华的人生也曾经是非常得意的。但是,王国华在人生得意之时,昏头了、疯狂了,忘记了自......余下全文>>

二: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中,应汲取哪些教训

人为官,多为民办事

三: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都有哪些典型

常言道: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如何正确使用职务权力上稍不注意就是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都有哪些典型

常言道:权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如何正确使用职务权力上稍不注意就是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法违纪案件中应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吸取一个违纪人员是怎么走上违纪道路的教训,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六:怎么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案例

1、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2、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

3、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4、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5、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

6、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7、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

8、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9、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10、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

11、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12、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13、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余下全文>>

七: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海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三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久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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